漁電共生爭議頻仍,甚至衍生成漁電互爭。立法委員郭國文與洪申翰今(19)日要求農委會與經濟部,應制定清楚的漁電納管原則,由中央機關主責建立養殖事實檢核制度,編列檢核人力與檢驗方式,確保光電底下的養殖漁業不受侵害。
農委會表示,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水試所」)正開發監測養殖魚場的科學儀器,後續將請地方養殖協會、漁會協助,強化光電案場開發前後的養殖事實檢核。經濟部則回應,未來將擬定由地方漁民主動申請漁電共生開發,再由政府媒合業者,避免光電業者自行籌設土地造成的爭議。
漁電衝突頻仍,缺乏管理機制造成漁民、居民權益受損
行政院預計光電總發電量須在2025年前達到20GW,漁電共生案場在養殖漁業重鎮大肆擴張,不過郭國文表示,政府機關積極追求光電達標的過程中,卻衝擊漁業生產、破壞當地環境、威脅居民生活,致使各地對漁電共生疑慮越來越高。
郭國文認為,過往光電案場申請多是通過書面審查即給予開發許可,卻對現場的環境、漁業實況毫無所知,例如七股大潮溝就因此衍生案場威脅當地漁業與環境的爭議。洪申翰也指出,各地的漁電共生情況並不一致,像是台南養殖漁業,承租戶通常不是地主,導致漁電共生開發時無法釐清利害關係人,或利潤可能多數都被土地開發商或仲介拿走而亂象叢生。
台灣國土面積比較狹小,發展再生能源勢必需要土地複合式發展,更加仰賴監督與查核人力。然而洪申翰說明,台灣養殖漁業的管理量能較低,地方政府管漁業的人力不如農業,當地方漁電共生出現爭議,無法有足夠專業人士給予諮詢、管理,導致逐漸失序,地方居民與漁民抗爭不斷。
立委:中央機關需明訂光電納管機制,強化養殖事實檢核
光電持續在養殖魚塭開發,郭國文表示,農委會與經濟部需要明訂清楚的光電管理機制,讓漁業署在末端查核漁業產量,能源局在前端納管案場,才能避免地方政府量能不足而借助地方人士處理漁電爭議,反造成地方出現「光電蟑螂」,惡化爭端,「唯有明確的行政流程,才能有效管控漁電共生」。
洪申翰提及,台南七股漁民受光電開發壓迫而提出抗議後,經濟部與農委會在當地規劃駐地工作站,經視察後確認有協助處理漁電衝突,「認真投入管理量能,爭議是可以被解決的」。因此經濟部及農委會應提高管理量能,編列充足納管人力與預算,確保光電開發有良好回饋機制,促進地方漁業與社區永續發展。
檢核漁電爭議的權利義務、養殖事實認定、開發案場整合以免圖利仲介,洪申翰強調,「都是行政制度改革可以達成的」,農委會、經濟部不可把檢核責任都推給地方政府,應以查核農地違章工廠的態度,由中央改善漁電爭議。他也指出,中央機關應協助漁業署編列專業團隊,透過科學方式檢核養殖事實,並設立漁業損害的認定指引,以利處理漁損爭議,「嚴查嚴辦,才能洗刷漁電共生污名」。
農委會:將請地方漁會、養殖協會共同查核,經濟部:考慮由漁民主動申請開發
對於立委的建議,農委會副主委陳添壽表示,漁業發展光電共生起步較晚,執行細節衍生許多管理與開發問題,例如光電開發過程衝擊鄰近居民生活、養殖事實如何認定等等。針對養殖事實檢核,農委會已經挹注資金,協助水試所開發漁場水質監測等科學儀器,預計今(2023)年在台西工作站測試;後續也會增加檢核人力,以免「真種電、假養殖」亂象滋生。
光電設置之前的檢核機制仍未完備,既有查核制度也未規定養殖種類是否需為原有漁民的養殖魚種。陳添壽回應,農委會審核光電計畫書內容時,若對案場有疑慮,就會請水試所初步調查養殖事實,後續若科學監測設施完備,也會根據不同魚種強化查核機制。至於地方檢核人力較缺乏,他表示,農委會將請各地方養殖協會、漁會協助,不僅有利於瞭解各地養殖實況,也能增加科學辨認養殖事實的精準度。
以往光電案場多由開發業者自行籌設土地,易導致發電優先、養殖次之,違背農委會聲稱的「漁業為主,光電為輔」。經濟部能源局局長游振偉說明,經濟部與農委會已於4月6日與光電業者、地方養殖協會跟漁會討論,考慮後續可由養殖協會跟漁會整合地方地主與漁民申請漁電共生,能源局再媒合優質的光電業者合作。另外也可由能源局蒐集民意後,依照實況遴選適合與當地共存的光電業者,再由業者去整合該區的案場開發光電。
游振偉強調,不論是何種申請方式,都需中央與地方共同管理光電開發,未來能源局會監督光電開發規劃,像是固定施工路線,避免威脅居民生活,且施工後需復原環境。此外能源局會根據光電業者設計的開發計畫書,遴選最有利地方發展與維持漁業生產的業者,遴選皆為公開程序,不會有內定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