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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 監察院促彰化縣政府檢討改進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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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資料照)
 
監察院。(資料照)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監委田秋堇、紀惠容及蔡崇義今日表示,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卻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本案凸顯對法人檢舉人之身分保密,仍有檢討改進之空間,要求彰化縣政府、農業部與內政部檢討改進。

監委田秋堇、紀惠容及蔡崇義4日提出「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等情」調查報告,並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民間檢舉乃協助執法之重要力量,為避免寒蟬效應,使檢舉人勇於檢舉,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其身分均有保密之必要。

3監委調查發現,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未依「行政程序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以及「彰化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等規定,對彰化環保聯盟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確有違失。

監委說,考量彰化縣政府於本案立案調查後,於2週後即提出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之改進作法,殊值肯定;但確實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保障檢舉人權益,調查意見要求該府允宜研議將該改進作法予以明文規範,俾供遵循。

監委指出,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縣環保聯盟陳情案,認為該環保聯盟身分無保密必要的項理由包括,一、環保聯盟屬社團法人,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疇;二、該聯盟來函未載明其身分須保密;三、聯盟為「受理民眾檢舉違規農地工廠平台」身分屬公開資訊;四、聯盟來文中明載是「接獲民眾檢舉」,故該聯盟應為陳情人民團體,縣府未洩漏檢舉人(該民眾)身分;為讓環保聯盟知悉違規案件處理進度,縣政府在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或裁罰時,副知彰化縣環保聯盟。

針對彰化縣政府所持理由,監委經諮詢專家學者後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對象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但本案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關;另,「行政程序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等規定所稱的人民、檢舉人從法律目的性解釋來看,應包括法人。

監委強調,本案彰化縣政府顯然應該要有保密的義務,因為如果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檢舉人的身分不予保密的話,便會造成檢舉人事後被騷擾或被報復,而可能影響到法律的正當執行與公共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認為沒有保密的之必要。

另,調查意見提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關於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之規定,欠缺明確性,導致是否適用於檢舉人為法人時,易生疑義或歧異。監委要求,農業部與內政部加以檢討,藉由明確相關規定,使無論檢舉人係自然人或法人,均能處於安心的情況下,勇於檢舉,透過公私協力,遏止違法行為,維護國家永續發展。

監委也提醒,內政部宜持續對地方機關宣導有關檢舉人身分保密之相關規範,並強調檢舉人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其身分依法均應予以保密,並以本案為例,說明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之改進作法,以避免類案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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