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前議長郭信良涉嫌利用市地重劃案,向廠商勒索1300萬元得逞,遭台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南檢為了謹慎起見,在偵查中已將認定郭信良收賄的種種證據調查得一清二楚,在偵查終結後,檢方也直球對決,第一時間公布7大問答,盼消除外界所有的質疑。
問題1:何謂「抵費地」?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前段規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戲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中學、停車場及零售市場」等10項用地,除了用原有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等4項土地抵充外,不足的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都由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照他們的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該項折價抵付的土地即簡稱為「抵費地」,亦即出資辦理土地重劃之出資者,在重劃完成後可獲得抵費地,做為出資之代價。
問題2:本案緣起為何?
本案係本署檢察長鍾和憲之前在橋頭地方檢察署任職期間,經高雄市調查處以某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於辦理多起市地重劃案以虛增人頭地主方式涉嫌詐欺等違法行為之情資報請該署指揮偵辦,於2023年5月3日搜索傳喚當事人後,初步查悉台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里長高進見疑有向某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收賄及藉勢、藉端勒索等情事。
惟因本案相關涉案人及犯罪地大多在台南轄區,檢察長鍾和憲經與橋頭地檢署新任檢察長張春暉協調後,乃請高雄市調查處就該案本署有管轄權部分另行報請本署偵辦。檢察長鍾和憲隨即指派主任檢察官吳維仁及檢察官林怡君、徐書翰組成專案小組持續偵辦該案,經積極蒐證及調取相關物證進行分析後,於2023年7月6日上午執行搜索,並將相關涉案人員帶回進行偵訊。
嗣本署檢察官認郭信良及高進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事由,經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並經法院於7月7日裁定郭信良、高進見2人羈押禁見;蔡連博則經檢察官諭知交保30萬元,涉犯偽證罪的高姓被告等4人則均交保5萬元。
問題3:檢察官如何認定郭信良與高進見犯罪所得共1300萬元?
一、高進見坦承於2021年6月9日、9月8日分別收受業者廖堅志給付之500萬元、800萬元款項,但他否認分給郭信良。
惟依通聯等跡證顯示,業者廖堅志於2021年6月9日晚上6點39分出現於青砂街2段某處所,約在7點22分許離開青砂街2段某處所,高進見於7點21分打電話給郭信良,郭信良在8點24分回電,雙方後續在當天晚上9點21分、9點22分、9點41分及10點1分有密切通聯,且依證據顯示,同日10點1分,高進見就出現在郭信良住處。
另依證據顯示,高進見於同年9月8日晚上約7點出現在青砂街2段某處所,且當晚7點6分,高進見隨即打電話給郭信良。所以,高進見2度取款後,都立即跟郭信良聯繫;而且,高進見更進一步表示,他2次拿到錢後,都有前往郭信良住處欲交付100萬元紅包,惟均遭郭信良拒絕。
但郭信良於偵查中向檢方坦承經濟狀況不佳,已經到了「每天都須與人借調款項以避免跳票」的地步,顯然需錢孔急。檢方認為,郭信良特地主動出面協談,要藉抵費地端向廖堅志無理強索高額金錢,後續也應業者廖堅志要求,出力協助佃西重劃案相關事宜,但他竟在高進見拿錢分給他的時候「分文不取」,顯然不符常情。
二、高進見2021年6月9日收賄500萬元後,於同年6月10日償還房屋貸款117萬元、6月11日存入農會帳戶35萬元、6月26日購買新屋訂金10萬、7月30日簽約金40萬等,共有約202萬元的支出有明確之流向外,但其餘的298萬元現金,他供稱是用來「還賭債、購買茶葉、家用」等用途,卻沒有明確佐證。
檢方認為,買茶葉、家用本來就是高進見一直以來的持續支出,他也有里長事務費、會錢等收入,根本沒有動用這筆額外現金(賄款)的必要。反觀郭信良方面之金流,於高進見在取得款項隔天,亦即6月10日,郭信良於他借用的友人漁會帳戶中,由其辦公室主任存入200萬元,依證據顯示,存入得這200萬元,並沒有開立支票擔保借款,來源不明。兩者之間巧合到不可思議。
檢方查出,在6月11日當天,郭信良的辦公室主任,也突然在郭信良的台新銀行帳戶存入395萬8000元,然而,依據辦公室主任證詞及比對當日開立支票狀況、後續到期支票金額等情形。檢方認為,除了其中297萬元是郭信良向朋友以300萬元支票調借(扣除利息3萬元)以外,剩下的98萬8000元應是郭信良拿出的現金,辦公室主任根本不知道來源。
檢方比對發現,高進見一收到500萬元賄款,郭信良使用的帳戶就在2日內流入共計298萬8000元現金,這些數額剛好跟高進見沒有明確流向的現金數額(298萬元)極為相近。他們朋分的現金,應該以廖堅志從銀行領出之成綑鈔券(1綑10萬元)現金做為單位,再據此朋分比較符合常情。
檢方因此認為,有關廖堅志於2021年6月9日交付與高進見的500萬元賄款,應可估算認定有200萬元是高進見拿去,剩下的300萬元則是郭信良取得。
三、高進見在2021年9月8日收下800萬元後,除於9月9日付現金470萬元買新房子、9月10日存入農會帳戶50萬元、9月30日存入25萬元等,總計有545萬元支出有明確流向。但剩下的255萬元賄款,他所辯的支出(如簽賭、還債)大多沒有明確之佐證,或者是他將慣常性的支出(買茶葉、家用、選民服務)加進來,而且,他聲稱的花費,其實也包括明顯以賣掉舊房子的660萬元支付的裝潢費及新車等。
檢方指出,高進見在同年10月18日,就已經開始在他的農會帳戶提領現金,這足以證明,他從廖堅志處收受現金在當時早就花光了,才會開始領錢,關於這一點,高進見也坦承不諱。
反過來看郭信良方面之金流,在高進見取得800萬元款項的隔天,9月9日,郭信良名下的台新銀行帳戶就由辦公室主任存入204萬5000元,同日也由辦公室助理於台南市漁會現金匯款50萬元到郭信良台新銀行帳戶,依證據顯示,總共204萬5000元、50萬元的現金存入郭信良帳戶,卻都沒有開立支票擔保借款,來源不明。
在高進見得款800萬後,郭信良使用帳戶就在翌日流入共計254萬5000元,亦與上開高進見無明確流向的現金數額255萬元相當接近。惟如前述,他們等朋分業者廖堅志從銀行領出之成綑鈔券現金,應係以1綑10萬元為單位朋分較符常情。是以,有關廖堅志在9月9日交付給高進見的800萬元,應可估算認定有550萬元是高進見分到了,剩下的250萬元則是郭信良拿走。
問題4:本件被告郭姓律師為何要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
依《律師法》第7條、第73條、第 74條、第76條等規定,律師有應付懲戒或《律師法》第7條所定情形,如有在起訴或執行確定判決之檢察署轄區執行業務,則由該檢察署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故本案郭姓律師於本案中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嫌,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有前揭應付懲戒事由,依法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問題5:檢察官為何對本件蔡姓被告(蔡連博)為不起訴處分?
本案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雖有在蔡連博舊厝談判,且蔡連博有幫忙廖堅志討價還價及聯繫郭信良處理土地登記事宜之舉,然蔡連博既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且查無蔡連博就郭信良、高進見所為「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及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犯行,有何共同犯意聯絡,尚難認蔡連博與郭信良、高進見共犯本件罪嫌,因此檢察官對蔡連博為不起訴處分。
問題6:檢察官起訴後是否請求法院續押郭信良及高進見?
郭信良為台南市議員,高進見則為台南市安南區佃西里里長,兩人關係密切,高進見一再迴護郭信良,且他們迄今仍矢口否認全部犯行,不僅就部分犯罪情節有前後供述不一或答稱「忘記」等形,就該犯行之謀議及分工經過等重要案情,仍有避重就輕,且與各該證人、同案被告所述有所不符之處。
衡酌以2名被告已就犯罪是否成立有所爭執,可預期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日後審理時極可能聲請傳喚共犯及相關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以釐清案情,本案後續仍須對被告2人之辯解說詞與相關證人進行交互詰問而釐清。
再者,本署查出被告2人於知悉廖堅志遭搜索查辦後,尚有一同前往台北「找律師諮詢」、「製作假契約」之舉,且相關被告及證人亦有刪除手機聯絡內容情形,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2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因此,郭信良及高進見2人仍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建請法院均諭知被告2人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
問題7:檢察官就本案教唆偽證部分僅起訴高姓被告,為何未一併起訴郭信良?
本案依證據顯示,高進見於製作假簽約書後,確實要求黃姓被告等人將來接受檢調機關調查時,必須表示「有集資買地」及「收受所分配之和解金」等話,郭信良雖有於2023年5月11日與高進見一同前往台北某律師事務所諮商,卻缺乏證據顯示他有參與指示製作假契約並教唆黃姓被告等於日後作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