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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府告陳致曉 刑、民兩訴皆敗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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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新聞】反南鐵東移自救會會長陳致曉,在107年以「陳致曉觀點: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為題,向媒體投書,台南市政府認為部分陳述所涉事實錯誤,對陳致曉提告回復名譽,台南地方法院29日宣判,駁回南市府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南市府負擔。

獲知判決結果,陳致曉指出,南市府對他提出自訴刑事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在今(109)年2月宣判南市府敗訴,今日民事訴訟再宣判南市府敗訴。

陳致曉說,南市府提告的原因,絕非其宣稱之「捍衛市府名譽」,主因係藉此「殺雞儆猴」、箝制公民言論。南市府兩案皆在一審敗訴,其回應卻仍罔顧事實的無恥辯駁。

陳致曉強調,若南市府真如新聞稿中所稱的無辜,他期待南市府再上訴,讓這些訴訟繼續凸顯民進黨捍衛人權與言論自由的虛偽。他更期待同樣涉及官商勾結、土地開發的未來監察院長陳菊,對南市府「以民脂濫訴」進行糾舉。

台南市政府表示,市府對於陳致曉的不實陳述若不尋求司法途徑加以制止,恐衍生公務員不敢勇於任事之寒蟬效應,影響市政推動,最終受害者仍為本市市民,因此,市府不得不藉由訴訟手段,透過司法加以澄清,還市府團隊及公務員清白;南市府強調,對於法院判決結果感到無奈與遺憾,將在收到判決書之後與律師討論後續因應。

判決書指出,南市府起訴主張,被告前以「陳致曉觀點: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為題,向台灣風傳媒投書,經該網路媒體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刊登文章,內容羅列12點指控原告,就意見評論部分,原告雖不認同但尊重被告之意見,然部分陳述所涉事實,顯然錯誤,甚至媒體已經因為錯誤報導而道歉之情況,被告仍在未經查證下,而為不實陳述,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

被告向台灣風傳媒投書之文章,乃係針對當時參與市長競選之候選人林義豐所發表,並非針對原告所為。又系爭文章內容所提及之萬國通路產業園區土地變更等事項,為原告近年來所執行之重要市政,乃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本應受市民之監督,原告應以最大程度之容忍接受評論,故對於被告主觀所為之評論及意見表達,要難以其名譽權受侵害為由相繩。

縱認系爭文章與原告有關,惟被告評論意見以公眾關切之土地、財團利益及文化古都之發展為核心,縱涉及前後任市長公職人員,亦屬民主政治、選舉制度下言論自由市場常態,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於平面媒體全國頭版刊登道歉聲明1日,或將之發表於風傳媒20日,或於被告個人臉書網站公開供不特定人閱覽至少20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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