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偵辦立法委員林宜瑾涉嫌虛報助理名冊詐領公款案,全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檢方指出,林宜瑾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已建請台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量處適合的刑期。
檢方經歷46次開庭,釐清林宜瑾自2009年8月至2024年8月間,在台南縣議員、台南市議員及立法委員任內,被控利用職務機會以不實名冊與助理費申請文件,陸續向台南縣議會、台南市議會及立法院詐領公費助理費共計1412萬7388元。
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林宜瑾,並強調其在偵查中態度坦承,主動繳回全部不法所得,顯示悔意,請法院量處適當刑度並依法減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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