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捲入澄清湖購地案,檢方認定交易製造1億元價差,因此遭依違反《證交法》背信罪、財報不實等罪起訴。台北地院今(13日) 依《銀行法》判辜有期徒刑7年8月、即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檢方起訴指出,辜仲諒、李聲凱、陳俊哲等人在2005年期間,得知清美公司董事長黃仁宗有意以8.5億元出售位於高雄鳥松區的澄清湖大樓後,先以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買下大樓,再墊高價格,以9.5億元賣給中信銀,價差高達1億元,違反《證券交易法》 。
據了解,檢方先前曾將本案併入辜仲諒涉嫌拉抬兆豐金股價的「紅火案」審理,但高院2018年間更一審將辜涉炒作結構債部分判刑3年半的同時,將澄清湖大樓案退回重新偵辦,檢察官因此另針對澄清湖購地案起訴。
經北院審理後,辜仲諒最終遭判有期徒刑7年8月、即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同案張明田遭判8年徒刑、林祥曦判刑9年6月、李聲凱判刑9年4月,4人判決皆可上訴。(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