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屏東縣枋寮鄉前鄉長陳亞麟任職期間,藉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收受廠商賄賂,及私用公務車,總計與他人共同收取回扣232萬餘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政府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13位審查委員日前全數審查通過監委王幼玲、蔡崇義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陳亞麟為籌措日後競選連任經費、私人助理薪資及參與鄉里活動跑攤費用,明知「政府採購法」規定,竟為圖謀自己之利益,利用主管枋寮鄉公所發包工程之職權,藉以收取回扣,並與工程廠商及圍標業者,共同基於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而相互勾結,總計與他人共同收取回扣232萬3000元,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
彈劾案文續指,陳亞麟利用其主管枋寮鄉公所小額採購案之核定權限,與黃○修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賄及不違背職務收賄之犯意聯絡,收受民眾徐○益、沈○長之賄賂35萬元,被彈劾人因而於108年核定21件小額工程採購案由徐○益、沈○長承攬,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同法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
「陳亞麟明知不可私用公務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彈劾案文說明,陳亞麟基於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之犯意,自行駕駛公務車處理私人事務,因此詐得無償使用公務車輛不法利益計3993元,疑涉犯「刑法」詐欺得利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
監察院表示,陳亞麟違失事證明確,經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陳所為除涉及刑事責任外,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且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情事,爰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