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炒作存託憑證(TDR)獲取暴利逾4億元,累計刑期30年5月定讞,結果原本台灣高等法院對鍾文智實施電子監控,但高院沒下裁定就未延長監控,以致鍾文智有空檔落跑,連裁定理由都是前天才補上,引發外界關注。而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面對媒體卻將問題甩鍋給承辦書記官,此舉也引爆書記官工會不滿,發文點出5大問題痛批邱忠義違法詭辯、踐踏書記官尊嚴。台大國發所長劉靜怡也酸,不曉得有沒有哪個深愛北韓法學派特有邏輯的人要公開主張,像這種有權利意識、不平則鳴的工會份子,都是「中共同路人」?
「台灣書記官工會」臉書粉絲專頁今天發布聲明,關於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因裁定書爭議導致鐘文智逃亡案,審判長邱忠義直接甩鍋把責任丟給書記官一事,台灣書記官工會「非略式聲明」如下:
台灣書記官工會指出,第一、邱忠義在媒體上表示:「《刑事訴訟法》對於『裁定』的格式並無明文規定,即使是『口頭諭知』也可以,而合議庭在審理單上『批示』的『略式裁定』,法律並未禁止,且各法院以略式裁定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並非罕見且行之有年,合議庭當下未立即製作正式書面裁定,並無不合法,至於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 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 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
台灣書記官工會砲轟,邱忠義明顯將自己重大違反法令之行為,藉由實務上身為配屬法官的指揮監督地位,意圖嫁禍給承辦書記官,台灣書記官工會表達強烈譴責。
裁判應由法官製作裁判書原本 並交書記官製作正本
台灣書記官工會說,第二、刑事訴訟法第50條:「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同法第51條:「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以上第1項)」。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以上第2項)」,同法第52條:「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以上第1項)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以上第2項)」。
台灣書記官工會提到,第三、 法律明文規定,裁判應由法官製作裁判書原本,並且有明確的記載事項、由合議庭全體法官簽名後,交書記官依照原本製作正本,並附記「本件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台灣書記官工會:邱忠義明知重大違法仍詭辯
台灣書記官工會強調,書記官只負責在收到裁判原本之後,依照原本製作正本並送達,書記官完全沒有任何義務在根本沒有裁定書原本的前提之下,需要去確認口頭諭知、審理單批示是否為法官裁定。從公開訊息顯示,本案合議庭一開始並沒有交付裁定書原本給書記官、也不是不得抗告之裁定並經當庭宣示記明筆錄,書記官沒有依法收到裁定書原本,邱忠義卻指責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這是邱忠義明知自己重大違背法令、踐踏書記官尊嚴的詭辯。
台灣書記官工會認為,第四、邱忠義沒有檢討自己是否違背法令,卻公開表示法官會使用口頭諭知、審理單批示的方式當作裁定原本,無疑是混淆視聽,也讓外界誤會法院有草率製作原本的違法慣習,對廣大競競業業之司法人員實不公平,毫不足取。且書記官製作正本時,若無符合刑訴第50、51條格式的裁定原本可以依循,則一旦裁定內容譬如法官口音、同音字或字跡「過於藝術」難以辨識,則書記官可能因理解有誤而陷於違法風險,例如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之刑事責任。
台灣書記官工會最後喊話,第五、就是因為有邱忠義們,長期在法院、檢察署,才會讓書記官的勞動權抗爭之路,如此艱辛。台灣書記官工會除嚴正抗議邱忠義的違法詭辯外,更呼籲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職務監督權人,立刻對邱忠義啟動自律、評鑑、人審程序,並保障書記官在「沒有書面,沒有義務」的安全環境下工作。
對於書記官工會的強烈抗議,劉靜怡也發文表示,書記官工會也忍不住講話了,不曉得有沒有哪個深愛北韓法學派特有邏輯的人要公開主張,像這種(有權利意識、不平則鳴的)工會份子,都是「中共同路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