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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議員莊玉珠「沒亮票」遭除黨籍 一審告贏民進黨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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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南市議員莊玉珠,因為在2014年間沒在市議會議長選舉中亮票,被民進黨開除黨籍,她不服提出黨籍確認之訴;台北地院今天判決莊玉珠勝訴,仍可上訴。

時間回到2014年,當時民進黨推出賴美惠尋求連任台南市議長,但最後敗給國民黨的李全教。民進黨檢討敗選原因,除了調查是否涉及金錢或利益交換,還開除莊玉珠、陳朝來、蔡秋蘭、梁順發、曾王雅雲等5名議員黨籍。

但莊玉珠不服,向法院提出確認黨籍存在訴訟。莊主張,當時是民進黨黨員及台南市議會第2屆議員當選人,民進黨以她未遵守台南市議會黨團一致性投票決議亮票,屬違犯黨紀行為,於2014年12月31日舉行第4次中評會,決議開除黨員資格,此除名處分明顯違法,應屬無效。

台北地院審理後指出,人民團體(包括政黨法人)對會員(會員代表)所為的除名處分,屬於完全剝奪人民的結社自由,須嚴格要求其決議方法,以保障憲法第14條所賦予人民結社自由的權利,因此黨員的除名,須經最高權力機關即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北院說明,本案不適用2017年公布施行的政黨法,應依當時法律人團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審理,依人團法及民法規定,開除社員必須經總會決議,但民進黨當年是依中評會做成的裁決,而非黨員代表大會做成或追認,因違反強制規定,屬於無效。

北院審酌,中評會對莊玉珠所為除名處分,違反人團法規定,應屬無效,她仍屬民進黨的黨員,判決莊玉珠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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