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子公司台鹽綠能光電弊案今(27)日偵查終結,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啟昱等人涉犯證劵交易法、公司法等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建議法院分別量處陳啟昱有期徒刑12年,蘇姓前總經理有期徒刑10年,所獲取不法所得將依法沒收並發還被害人。
南檢表示,陳啟昱及蘇姓前總經理於擔任台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期間,不顧多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評估、調查成立綠能公司之商業風險等質疑,逕自主導通過台鹽實業公司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之議案,以遂行渠等利用台鹽綠能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之意圖。
此外,兩人利用對台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之實質控制權,違反規定媒合電業投資商與開發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本屬台鹽綠能公司應取得之合理利潤不法截留於開發公司,再分潤予台鹽綠能公司陳啟昱、蘇姓前總經理等人,致使台鹽實業公司及台鹽綠能公司蒙受新臺幣三億餘元損害。
檢察官指出,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啟昱、蘇姓前總經理涉犯證劵交易法之加重非常規交易及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建請法院分別量處陳姓被告有期徒刑12年,蘇姓被告有期徒刑10年,而自開發公司分潤獲取之不法所得分別係新台幣5,800萬425元及7,461萬1,341元,均建請法院依法沒收並發還被害人。
(陳婉玲報導)
※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