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國民黨立委團體趕在開工首日就開始遞交第一階段提議書,希望在公佈適用新修正選罷法前,適用規定較寬鬆的舊制。中選會指稱,選罷法新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向主管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對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為,這可能造成不同團體對同一對象提出罷免,卻適用新舊不同制度的雙重標準問題,翁曉玲在臉書發文直言:「中選會是『黨選會』嗎?罷免連署條件不該雙標。」
翁曉玲提到,中選會日前對外說,只要在新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公布生效前提送的罷免案,不分進行階段,一律適用舊法。換句話說,就是目前已向中選會遞交罷免案的第一階段罷免提議人和尚未開始進行第二階段的連署人,只要填寫罷免連署書即可,而無須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因為民進黨執政這些年來,中選會早已成為「黨選會」─民進黨選舉委員會,幾次大選和公投選務處理不公的印象,已深植人心。
翁曉玲指出,中選會上面的解釋,可能會有連署條件雙標的問題,而造成連署不公的現象。例如在新法公布前有民團甲提議罷免A委員案,而在新法公布後又有另一民團乙提議罷免A委員案,此時就會出現兩個民團在後續連署罷免過程中竟依循不同的法律連署條件。亦即甲團體因於修法前早遞案,故不僅提議階段不須檢附身分證影本,後來被通知可進行連署時,即便新法已公布,仍不用請連署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翁曉玲續指,反之,乙團體因於新修法後才遞案,故從提議到進行連署時,均要提議人、連署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此不僅造成罷免連署門檻難度不同,而且也會影響選務單位的查對作業。從法理和實務角度來看,中選會不僅應遵循「程序從新」原則,而且亦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採行公平對待原則,即就各民團進行第二階段連署時,不得為差別待遇。
翁曉玲接著表示:「於此本人認為應以罷免民團之領銜人被通知可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時間點,作為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判斷時點。故若罷免民團之領銜人被通知可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時間點是在新法公布前,則連署人可免附身分證影本,否則均應依新公布之法律辦理才合理,亦即要求連署人要檢附身分證影本。」
翁曉玲強調,選罷法修法遲早會公布,中選會實應提早準備並公布新的罷免連署書格式,例如增加可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的欄位等,而不是消極擺爛、拖延新法施行。惡意罷免非國家社會之福!罷免案事關重大,絕不能草率處理,新法之修正意在矯正過往死人連署、造假連署等情事,各界應正面看待,各縣市選委會亦應審慎查對、嚴格把關,莫讓罷免成為政治惡鬥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