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這部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就承諾要通過的法律,等了2700天終於完成立法。民眾黨團原希望將公部門、私部門一併納入,不過國民黨團並不支持,在今日院會中也以棄權表態,而最終通過的版本範圍僅限於公部門、國營事業,另在罰則部分,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1條明訂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揭弊者之揭弊程序及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揭弊者之保護者,從其規定。
保護揭弊者不被以種種手段報復
第3條指出,本法所稱弊案,係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涉有犯罪或違法行為與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第5條也明訂所稱揭弊者包含公部門揭弊者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其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係指銓敘部公告之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20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團體或機構。
第8條則說明,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因揭弊者揭發第三條所列弊案、配合弊案之調查或擔任證人、拒絕參與弊案之決定或實施,而對其採行不利之措施,像是解職、撤職、免職、停職、解約、降調,或不利之考績、懲處、懲罰及評定;以及減薪、罰款、剝奪或減少獎金、退休金;以及與升遷有關之教育或訓練機會、福利、特殊權利之剝奪;還有工作地點、職務內容或其他工作條件、管理措施之不利變更等,可依法提起救濟。
第11條規定,除公務員將進行懲處外,非公務員身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5條提到,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第17條寫明揭弊者之揭弊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依本法受有保護:一、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但明顯虛偽不實或揭弊行為經受誣告、偽證罪緩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所揭露之內容業經他人檢舉或受理揭弊機關已知悉,但案件已公開或揭弊者明知已有他人檢舉,不在此限。第21條明定本法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給予揭弊者檢舉獎金
第18條也明訂,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在此限。揭弊者任職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雇主對於揭弊者依法令所得領取之檢舉獎金,不得主張扣抵。第一項獎金發給之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其數額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弊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百分之10。
對於《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藍白有共識,以公部門、國營事業為主,但民眾黨加碼,涉及資本額1億元以上事業,也就是跟私部門有關的6個條文也納入立法範圍,但國民黨團並不支持,在今日院會中也以棄權表態。對此,黃國昌先前表示,他理解並尊重國民黨團有自己的立場,不過民眾黨的價值立場會反映在這8票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