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勞動部員工疑遭霸凌輕生案,公務部門陸續被爆出職場霸凌,立法院法制局指出,公部門職場霸凌事件沒有外部行政監督(如勞動檢查)機制,建議應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頒全國一致適用的行政指導規定,作為政府機關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的作業指引。另外,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是否具備良好的管理職能,攸關是否產生逾越管理權的霸凌行為,建議研議重要主管職務應有領導職能評核制度。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相較於私部門主要的職業安全保護規範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有相關規定如勞動檢查得進行行政監督及罰則,公務機關的職業安全法制沒有第三方監督機制,也無罰則規定。也就是說,公部門對於職場霸凌事件的防治與處理,沒有外部行政監督機制。
立法院法制局表示,職場霸凌屬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工作的一環,建議應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頒全國一致適用的行政指導規定。
法制局指出,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職人員是否具備良好的管理職能,攸關是否產生逾越管理權的霸凌行為。有可能利用權勢或機會,以執行職務名義,行霸凌員工之實。
法制局表示,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等高階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法制局建議,研議重要主管職務應有領導職能評核制度,增訂「主管職務,應評核其領導能力」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