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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0幾年前的修正條文也違憲?黃國昌諷大法官判決「貫穿力真大」:走入大總統制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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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總召黃國昌28日於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顏麟宇攝)
 
民眾黨總召黃國昌28日於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顏麟宇攝)

憲法法庭日前針對國會改革釋憲案做出部分違憲、部分合憲判決。對此,司法法制委員會今(28)日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列席就「『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行使職權之困境與未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指出,大法官判決除了宣告這次修法違憲,更同時宣判2008年與1999年修正的條文違憲,將來官員在國會說謊不用負法律責任,邀請詢答也可以愛來不來,更無法移送監察院,反正立法院也拿他們也沒有辦法。

黃國昌質詢時表示,關於民進黨過去對國會改革主張,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曾說,立法院沒有聽證與調查,形同缺了牙的老虎,外交部長林佳龍更曾提出,官員要對其在國會所做的不實證詞或虛偽陳述負起刑法上與政治上的責任。所以當時民進黨的台灣智庫才會編「請對國會說實話」冊子,但現在大法官判決的憲政價值不用對國會說實話,因為即使在國會說謊,也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在立法院裡說謊,只要科予刑事責任就違憲,我們根本沒有任何修法補救的可能性。」黃國昌指出,當初法界先進及民進黨、行政院、總統府的訴訟代理人,曾依據《刑法》141條之1提出,虛偽陳述、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因法律構成要件不明確,屬於違憲,但憲法法庭這次判決卻認為這些都不是問題,竟直接釜底抽薪表示,公務人員虛偽陳述、說謊屬於政治責任,無涉法律責任。

「大法官宣告的條文已貫穿到連2008年修的條文都宣告違憲」黃國昌進一步揭露,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委4分之1以上提議,經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而這也是賴清德擔任立委時贊同修正的條文,但日前憲法法庭卻宣告違憲,根本是讓台灣正式走入超級大總統制。

被質詢人未經同意不得缺席也違憲 黃國昌:以後官員不來也沒輒

黃國昌續指,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3項,被質詢人未經過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另外韓國瑜9月28日也曾宣布,正副行政院長或各部會首長赴立法院備詢,應親自出席,除非有特別重要事情不要請假,立法院前有函文通知行政院轉告各部會首長遵照辦理。然而,憲法法庭此次連這項條文都宣告違憲,若行政官員不來國會、不請假、未經同意,立法院也沒轍。

黃國昌舉例,2016年還是馬政府看守內閣狀態時,行政院秘書長未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列席備詢,當時綠委就有提案譴責,並要求移送監察院,但當前憲政秩序價值下也無法提案譴責,移送監察院也等同於違憲,所以立法院以後可以打嘴砲,「可是移送監察院是1999年就修法通過的條文,這次憲法判決貫穿力非常強烈」、「我們以後要注意,立法院不要隨便移送東西給監察院,因為我們連移送權都沒有,監察院愛辦不辦,監察院自己去討論!」

此外,黃國昌也提到,當初行政院提覆議的7大原因充斥假訊息,其中國會改革法案修正審查人事同意權最少為1個月、沒有設上限,被認定為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這次大法官判決卻認為此條文沒有違憲,對立委行政權呵護備至。不過,令他感到心痛的是,他原本希望將來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能有跟美國聯邦參議院一樣莊嚴的程序,回答問題前需先宣示自己所說的全為屬實、不會說謊,但此項宣示的要求也被憲法法庭宣告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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