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22)日公告,經濟部辦理彰濱工業區設置太陽光電標租案,未設電價回饋金下限,導致國庫20年減收近新台幣70億元,另外評選過程顯不合理、廠商得標未滿周年就轉賣等情形,監察院通過糾正經濟部。
監察院指出,經濟部在民國110年2月25日辦理崙海段50、51地號評選,聯合再生工程公司的回饋比率均為3.3%,華暄綠能50地號回饋比率為前10年20%、後10年30%。如果50加51地號均由華暄綠能同時得標,回饋比率再行提高到前10年23%、後10年33%,政府20年可收取回饋金則提高到將近新台幣70億元,與聯合再生工程公司萬年不變的3.3%、約3到4億元,相距甚大。
據經濟部資料顯示,標租低於10%案場計有彰濱工業區崙尾東段崙海段17、51、71地號等3案場,回饋金比率分別為7.98%、3.3%、1.33%,遠低於同期其他案場回饋金比率平均達20%,導致政府20年電價回饋金總額減收將近70億元,嚴重影響國庫收入,核有疏失。
監察院也指出,經濟部辦理彰濱工業區崙海段51地號評選,評選標準有「電價競標回饋金」、「發電設備建置計畫」等6項,其中「電價競標回饋金」項目,屬不可置喙部分,回饋比率高應給高分,回饋比率低則得低分,但在崙海段51地號投標廠商中,華暄綠能寫的是前10年回饋20%、後10年回饋30%,聯合再生工程公司則是20年都只回饋3.3%,卻有代號D的評選委員給聯合再生最高分,也有華暄綠能的電價競標分數比聯合再生低的不合理現象,主管機關視而不見、未予處理,顯有怠失。
此外,經濟部與崙海段51地號得標廠商聯合再生工程公司,訂有不得將承租土地轉租、出借或供他人使用的契約,但契約簽訂未滿週年,聯合再生母公司隨即將該工程公司出售給和暄綠能公司,遭經濟部查出、要求買回並主導經營權。兩家公司以聯合再生母公司占60%、和暄綠能公司占40%持股回復經濟部,但經查這60%持股是甲、乙種特別股,擁有表決權、分配股息、紅利、分派剩餘財產等實質權利僅占1成,違反契約規定,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