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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法案暫時處分 「2大法官」有不同見解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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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張瓊文,蔡彩貞(左二)對是否應要對相關法條做出暫時處分判決,有不同意見。(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大法官張瓊文,蔡彩貞(左二)對是否應要對相關法條做出暫時處分判決,有不同意見。(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後,民進黨兵分多路提起釋憲並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19日)日下午公布裁定結果,絕大部分條文「暫時處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有2名大法官張瓊文,蔡彩貞對於是否應要對相關法條做出暫時處分判決,有不同意見。

裁定主文為:

202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202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針對第一項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5項、第6項、第7項、第30條之1第2項、第48條第2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部分,15名大法官中,有13名大法官同意做出暫時處分的判決,有2名大法官表示不同意。其餘的部分,15名大法官的意見則都達成一致。(責任編輯:許雅慧)

 
 

大法官張瓊文(左二),蔡彩貞對是否應要對相關法條做出暫時處分判決,持不同意見。(憲法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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