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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參戰釋憲》陳菊6月初就備戰 李俊俋:唯恐國會變「憲政大怪獸」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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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拿出大法官325號解釋,強調監察權專屬於監察院,不容立法院恣意擴權。(攝影/胡智凱)
 
李俊俋拿出大法官325號解釋,強調監察權專屬於監察院,不容立法院恣意擴權。(攝影/胡智凱)

繼總統府、行政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之後,監察院今(25)日亦宣布針對國會職權法案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並由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召開記者會說明3大理由,預計法律正式生效後,本週就會正式向司法院聲請。

調查權、調閱權專屬於監察院,不容國會違憲擴權

監察院說明,我國目前乃五權憲政體制,立法院調查權與國外三權分立之國會調查權明顯殊異,不應混淆,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之調查及調閱權,乃憲法所賦予監察院的核心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

監察院因此認為,立法院與監察院應依憲法各司職權,不應相互影響與妨害;至於未來我國是否朝三權分立發展,監察院均表尊重,然未修憲前,各院均仍應尊重五權憲政的體制。

唯恐雙頭馬車,混亂政府運作

監察院續指,釋字第585號解釋係補充而非取代釋字第325號解釋,其旨在於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其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且立法院調查權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之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明顯有別,三者本質大不相同,立法委員不應擴權扮演檢察官或監察委員的角色,混亂憲法該有之角色與分際。

監察院指出,經審視甫表決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如第45條、第47條、第59條之3,均未明文其調查之事項及範圍是否與其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恣意擴權已背離上述大法官歷次解釋劃定並允許之框架,嚴重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明顯違反權力分立,招致社會各界對其國會擴權之責難與非議。

監察院強調,違反權力分立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如正式施行,監察院、立法院未來如均對同一案件進行調查,於調查過程中將造成被調查機關疲於奔命、窮於因應,倘監察院與立法院調查結果歧異,更將肇致公務人員無所適從,政府運作秩序恐被破壞殆盡。

欠缺構成要件及正當法律程序,有違國際人權公約

監察院續指,我國於98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其中第4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監察院認為,國家整體均有遵守公約運作之義務;維護人民權利,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 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是不分五院皆應履行之國家責任;然而,經審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9條之3及第59條之 4等部分條文規定,立法院調查權過度擴張,欠缺行使調查權之構成要件與正當法律程序,將肇生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無理侵害與剝奪人民財產權及戕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之司法權等甚多疑慮。

監察院強調,基於恪守我國憲政秩序、維護我國得來不易之人權保障大國形象,並確保監察調查權於未修憲前在監察院之有效行使,監察院責無旁貸必須即刻採取行動,毅然果決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始不負監察院之憲政責任與廣大人民之期待。

陳菊、李鴻鈞6月初就已開會備戰釋憲

關於提出釋憲,李俊俋指出,監察院長陳菊已在6月初的全院談話會提出討論,之後由副院長李鴻鈞召開全院會議來進行充分討論,結論就是要事先對聲請釋憲做出準備,包括聘請訴訟代理人、成立釋憲小組等。

李俊俋表示,經過釋憲小組討論規劃之後,一定還會送進監察院會進行全院討論。他並強調,憲法訴訟法立法完成之後,這次的憲法訴訟是監察院有史以來第一次;至於為何4個憲政機關通通提出釋憲,就是因為法令有違憲之虞,這個才是真正要討論的重點。

唯恐國會變「憲政大怪獸」,監察院也聲請暫時處分

李俊俋進一步說明為何監察院也要聲請暫時處分,因為立法院一旦實施相關法律,就勢必影響到監察院的的監察權,損及憲法明文規定的權力分立。

李俊俋舉例說明,像是社會關注的光電案,其實監察院已經查過8個案,調查報告都出來了,目前還有2個正在調查中,但如果監察院查光電案,立法院也查,那麼行政機關該如何自處?

李俊俋強調,如果權力都集中在立法院,那就會變成一個「憲政大怪獸」,這就是為什麼監察院要聲請暫時處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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