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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底助瓦解3大販毒集團!卻一同被關 監院認蒙冤內情曝光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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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底」線民遭判重刑一起被關,監察院調查認定線民「蒙受冤抑」。(資料照)
 
「臥底」線民遭判重刑一起被關,監察院調查認定線民「蒙受冤抑」。(資料照)

〔記者劉人瑋/台東報導〕臥底臥到被當同夥一起就逮。幾年前檢警破獲大宗毒品走私案,間接瓦解國內3大販毒集團,但因當時偵辦單位疑似「聯繫不佳」,最後「臥底」線民遭判重刑一起被關,經相關人士奔波,監察院調查認線民「蒙受冤抑」,高檢署據此提出再審。

2019年,檢警、海巡在海上查緝最大宗的安非他命走私案,當時法務部也肯定這起毒品案從剛開始掌握線索。而本案甚至瓦解國內3大販毒集團「南霸天」林孝道走私團夥,逼著幾名跨國毒梟倉皇出逃。

監察院透過檢警當時偵辦內容發現,案件總在關鍵時間點移給另一人或單位處理,但其中卻難以認定嚴重瑕疪,例如原本最早與臥底線民接觸的分局,後來因長官要求,移交另一分局處理,臥底身分就被放在一旁,而甚至運毒集團一行人被逮當時,指揮偵辦的檢察官剛好出國,接手檢察官又不熟悉內情,臥底又再次被落下,也無法疾呼「我是自已人」的情況下一同被關。

再者,監察院認為,承辦檢察官、警方、海巡間的認知和溝通問題,導致線民未事先取得檢察官同意其當臥底(污點證人)證明,直至遭到法院重判,實有冤抑,應給予救濟,並引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04號判決(95年間,屏東118支長短槍走私案),進一步說明,在台灣,雖然尚未引進此一法制,但實際上仍存在於我國刑事偵辦中,而將線民沒有事先取得檢察官同意當臥底的疏失轉嫁線民,「是否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通念? 」

高檢署認為「線民之角色埋伏臥底,以協助警察機關執行集團性犯罪偵查甚明」,且「檢察官事先同意,僅為形式要件,線民為實質應受保護之證人」,「線民」應受無罪或免刑判決,因此依法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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