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認定,街口證券投信公司透過「街口金科」力推「託付寶」,使人誤信保證獲利及買回,該案由時任董事胡亦嘉一人主導且代理3職出具內容隱匿的承諾書,該公司更在系統驗收和測試報告上爆瑕疵及推出期貨基金時也未公平對待投資人,金管會以7大違失重罰300萬元,街口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街口投信敗訴。可上訴。
金管會裁罰街口投信的7大違規事實
一、為規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不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之規定,透過未受金管會監管的街口金科推出「街口託付寶服務」,並與街口金科合作共同進行託付寶的廣告、文宣活動,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提供快速買回服務。
二、與時任董事胡亦嘉的公司共同辦理託付寶的重大營運案時,未依內部簽核程序、未提董事會討論及決議,也未建立相關內控制度,僅由胡亦嘉1人主導,並逕行決定執行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的基金墊款服務。
三、託付寶有多處適法性疑慮,但胡亦嘉在未確認缺失已改善的情況下,就以街口投信名義出具「託付寶經原告公司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合規」的承諾書給金管會,有未據實陳述、隱匿之情事。
四、胡亦嘉未具證券投信總經理及法遵主管資格,卻同時代理法遵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3職並簽核承諾書,嚴重破壞公司代理人制度。
五、未建置系統開發測試作業的內控制度及在委任契約明確區分其與委外管理公司的業務責任,導致委外開發系統未經驗收及缺乏測試報告就逕予上線。
六、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未釐清當選效力前就對外公告,也沒有訂定處理股東會爭議的規範。
七、經金管會許可兼營期貨信託業,但2020年7月追加募集「街口標普高盛布蘭特原油ER單日正向2倍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但在辦理基金申購時未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
金管會2020年9月祭出重罰,裁處街口投信警告、罰鍰新台幣300萬元、限制不得受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街口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金管會也命街口投信,必須委託非公司財報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對於內控制度出具專案審查報告,另解除胡亦嘉的職務及停止前總經理莊鈜富1個月的業務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2020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4日為止。街口投信不服,提訴願失敗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抗罰。
北高行今天認定金管會裁罰有理,判決街口投信敗訴,法院也公布具體判決理由。
合議庭認為,託付寶是由街口金科提供應用程式、街口電支提供實名制金流服務,街口投信則提供開立基金信託帳戶及街口多重資產基金申購買回的服務。所有的歐付寶使用者只要一開通服務,就可以在街口投信開立基金信託帳戶,等到實際存入資金到歐付寶時,就會連結到街口多重資產基金申購頁面,即可正式進行申購。
至於投資人該如何操作買回街口多重資產基金?根據法院調查,街口投信會用每日基金持有的資產等參數建構演算模型,推算基金長期平均淨值走勢及每日預期年化增長率,藉此計算出預期買回款的款項數字,依當天的款項數字借貸給投資人。
但行為時,街口電支負責人為胡亦嘉,法人股東則是街口金科,街口金科負責人也是胡亦嘉。2020年7月21日,胡亦嘉、川圃投資各持有街口投信25%股份,瑞邑投資持有5%股份,胡亦嘉及這兩家公司,也都擔任訴外人、胡亦嘉之父胡定吾擔任董事長的生華生物科技、汎球生物藥劑及海峽資本創業投資之董事。北高行認為,街口集團的街口投信、街口金科、街口電支,實際上是同一體的。
法院認多處違失,連股東常會都違法改選
合議庭也發現,託付寶在2020年1月以大型廣告刊版刊登「託付寶比銀行存款更好的選擇」、「1.5%年化收益率」、「隨時提出免手續費」等文字,接受採訪時也提到年畫收益率計算的餘額等。託付寶在同年7月間上線時,應用頁面打上「1.2%~2.5%預期增長率」、「隨時提領免手續費」、「天天計算超有感」、「將錢放入託付寶,立即享有1.2%~2.5%預期增長率」、「365天全年無休,24小時都能將託付寶之等值餘額隨時提領至銀行帳戶免手續費」等廣告文宣,確實有金管會所指的,有引導投資人誤信的違失行為。
此外,胡亦嘉擔任董座的街口電支、街口金科和託付寶顯然有利害關係,但街口投信在這個重大合作營運案上,卻未依內部標準程序處理,反由胡亦嘉一人主導決定執行合作方案。在街口投信內部人指明有多項適法疑慮的狀況下,胡亦嘉未確認已改善缺失,就以一人代三職的模式用街口投信名義出具承諾書給金管會,也構成金管會認定的違失事實。
至於街口投信在2019年12月20日採購「NEW EC」應用軟體,系統廠商就是街口金科,但因沒有建立系統開發的測試,導致系統被批核為「不宜驗收上線」,但街口投信仍然簽報持續和系統商進行白名單測試,未經驗收及缺乏測試報告,就和託付寶一起上線,讓投資人得自託付寶連結至貼口頭信開設的基金信託帳戶介面,此部分金管會認定有理。
合議庭指出,街口投信於2020年6月10日召開股東常會提前改選董監事,由金科法人代表高武忠、莊郁琳分別當選董事和監察人,已違反《公司法》但書規定。而且,經在場股東國票證券提出違法質疑後,街口投資仍然沒有等到法遵人員確認是否違法,就直接宣布「選舉合法」,旋即召開臨時董事會,並將違法選舉結果公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次日再向金管會申報。
更值得注意的是,街口投信兼營期貨信託業,在追加募集時,也由胡亦嘉一人決定只配售給自行或協助設立的境外公司,還不附理由就拒絕其他投資人的申購,合議庭認為,上述兩部分違失情況明確。
合議庭根據以上理由認定,金管會的處分和訴願決定沒有違誤,應該予以維持,判街口投信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