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共推的國會改革相關修法草案,歷經4天4夜的馬拉松式表決,今天(28日)下午終於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未來除了總統應定期赴國會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立委即時詢答之外,官員答詢時不得反質詢、拒絕答覆或拒供資料,若有虛假答覆,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另外,立法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各委員會也可為議案審查舉辦「立法聽證」,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經院會決議,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虛假陳述者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藍白兩黨團共提的國會改革相關修法草案,自本月17日送交院會表決,引爆朝野立委劇烈衝突,綠營支持者也聚集在立法院外抗議,要求修法草案退回委員會重審。不過,在國民黨及民眾黨立委相加過半席次優勢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今天下午5點仍三讀通過,剩下《刑法》及《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待院會續審議。修法三讀公告之後,未來總統需要定期前往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在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在3月1日前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則應在就職兩周內送交國情報告書,並在1個月內進行國情報告。此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也明訂,立委可針對國情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總統應針對口頭提問依序即時回答。
藐視國會罪部分,根據修法過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官員答詢不得超過立委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而官員經主席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覆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經院會決議後,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可移送彈劾或懲戒,再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而人事同意權記名投票修法案,藍白共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及第30條修法草案,未來立法院行使審計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人事同意權時,改採記名投票表決,且人事同意權案交付院會或委員會審查後,應在1個月內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舉辦公聽會,並在院會表決日10天前擬具審查報告。而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也應由提名機關在提名7日內送交立法院。
國會調查權部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並進行第45條至53條修法。藍白兩黨主張,立法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違反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10萬元罰鍰。
攸關國會聽證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第9章「聽證會之舉行」及第59條修法後,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可以依照議案審查需要,舉行立法聽證會議,召集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經院會決議,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政府人員做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作虛偽陳述者,經院會決議,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責任編輯:蔡玉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但《刑法》第141條仍待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