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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億元工程要賠140億元?台鹽提告陳啟昱蘇坤煌還有玄機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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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鹽綠能成為開發案冤大頭。(取自台鹽綠能官網)

台南光電弊案偵辦,檢方最近進入收尾階段,最指標的力暘光電300公頃開發案,日前已正式起訴,檢方認定不法利益高達91億元;另一個指標案件台鹽綠能,最近同樣也有動作。據了解,台鹽公司在經濟部的指示下,已準備對前台鹽董事長陳啟昱,以及前總經理蘇坤煌提告背信。其中,「台泥嘉謙綠能」14億元漁電共生統包工程部分,二人在董事會審議,隱瞞該對『台鹽綠能』較為不利之契約條款內容,將統包工程合約違約條款罰則,從「承包總價50%」大幅提高為「承攬總價10倍」,導致台鹽綠能面臨140億元的違約賠償,相關作為讓經濟部都看不下去,要求台鹽對陳啟昱、蘇坤煌二人究責。

2016年民進黨政府上台後,前綠委陳啟昱被指派為台鹽董事長,原本經營美妝生技的台鹽,為配合綠營能源轉型政策下,台鹽成立子公司「台鹽綠能」,成為光電開發急先鋒,在「晁陽開發」、「鴻暉國際」2家土地開發商協助下,一口氣簽下了上百公頃的光電租賃契約。陳啟昱任內還引進民股,包括開陽集團蔡宗融胞弟蔡清旭經營的「宸陽光電」,以及陳啟昱友人洪鴻章家族經營的「瀧鋌水泥」,2家民股後來又成了台鹽綠能下包商,分包了3.75億元的工程,大發光電財。

離奇的統包工程合約簽訂過程

這樣看似雨露均霑的開發案,台鹽居然成為冤大頭,據了解,2021年引爆陳啟昱下台的「台泥嘉謙綠能」14億元漁電共生統包工程,當初合約簽訂過程頗為離奇,陳啟昱與蘇坤煌二人,在台鹽董事會溝通過程,涉嫌隱匿該工程契約違約條款潛藏風險,導致台鹽綠能日後面臨鉅額違約賠償,其中最誇張的,就是特別約定事項中「廉潔條款」罰則,從「承包總價50%」大幅提高到「承包總價10倍」的規定。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台鹽作為股票上市公司,應執行對子公司台鹽綠能(簡稱台綠)之監督管理及查核,台綠公司對外承攬標的金額達1億元以上契約之核定權限劃分層級,應經台綠公司董事會核定。台綠公司2020年承攬台泥嘉謙公司之「嘉義義竹漁電共生案EPC統包工程」,工程金額高達14億元,遠超過台綠公司實收資本額數倍。依據台鹽〈子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將「EPC工程」合約等相關資料併同台綠公司之加註意見提報至台鹽,經台鹽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再由台綠公司提送該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以上程序均完備後,始得與台泥嘉謙公司簽署契約。

20220120-湧言會大將、前台鹽董事長陳啟昱(中)轉投民進黨正國會。(取自台鹽北門洗滌鹽觀光工場臉書)
2021年「台泥嘉謙綠能」14億元漁電共生統包工程'讓陳啟昱(中)下台。(資料照,取自台鹽北門洗滌鹽觀光工場臉書)

然而,台綠公司於2020年9月7 日內部簽陳檢附「EPC工程」合約,批示欄經台綠公司時任總經理蘇坤煌及時任董事長陳啓昱簽名或蓋章批准,並且上呈母公司台鹽董事會討論,但台綠董事會決議簽陳啓昱之A版本,與同年9月18日送母公司董事會審議之B版本並不相同。台鹽通過B版本之後,台綠實際與台泥嘉謙簽署之契約版本又變更為C版本,C版本與B版本明顯存有諸多差異,部分條款包括工期大幅縮短、違約金上限提高等,對台綠公司更明顯不利,導致台綠公司蒙受重大損害。

各版本合約都有不利台綠情形

其中,針對施工期間條款部分,A版本約定「開工日起270日完工並完成掛錶送電程序,惟須於109(2020)年底前完成A工區掛錶送電所需之相關工程及完成部分光電設施掛錶送電程序」,B版本則要求「110(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工區掛錶送電所需之相關工程及完成部分光電設施掛錶送電程序」、「本案工程期程預計為15個月」。

當時,台鹽董事質問,台泥嘉謙工程工期長達15個月,台綠須面對人工成本及原物料上漲等變動因素,且台電躉購費率將於2021年底進行調整,若台綠無法於2021年底完工,將面臨台泥究責。另外,15個月的完工期限,是否預留台電掛錶送電審驗程序,蘇坤煌當時表示,目前業界的標準是於8個月完成,台綠已爭取比一般業界多4個月的時間,若還無法如期完工,就須承擔這些風險責任。

前台鹽總經理蘇坤煌。(取自youtube影片)
前台鹽綠能總經理蘇坤煌。(資料照,取自youtube影片)

據了解,當天主持台鹽董事會的陳啟昱,並未未告知台鹽董事工程契約有A、B版本,且不同版本之工期約定有高達180個日曆天之差異等情形。在台鹽董事會授權台綠洽簽工程契約後,台綠與台泥最後簽訂了C版本契約。除了工期約定有相差180日之重大不同,另外,在敦親睦鄰事項、逾期違約金、廉潔條款罰則部份,又明顯不利於台綠。

地方爭議排除、敦親睦鄰全變台綠責任

據了解,A、B版本原本將「敦親睦鄰事宜」明定為台泥嘉謙公司之義務,其中「地方居民、廟宇等之敦親睦鄰公關費用」部分,A、B版規定台綠公司代繳後,得檢附單據向台泥嘉謙公司請款,但C版本卻在承攬總價不變之情況下,將「地方爭議排除至完成全部驗收」及「敦親睦鄰事宜」均改約定為台綠公司之義務,倘遇有地方陳抗等相關事件致影響工期時,台綠將無法據此主張免責。

另外,「逾期違約金係各段工期併罰且以40%為上限」,也明顯高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20%的上限規定,分段逾期違約,若按日請求承攬總價千分之3違約金,總額至多將達5億5920萬元。

台泥嘉謙綠能嘉義漁電共生案今日舉辦動土典禮。(台泥提供)
台泥嘉謙綠能嘉義漁電共生案2020年11月23日舉辦動土典禮。(資料照,台泥提供)

更誇張的是C版本的「廉潔條款」罰則,相較於A、B版「承包總價 50%」,大幅提高為「承攬總價10倍」,相當於140億元。

據了解,台綠在前總經理蘇坤煌主導下,與台泥簽訂了C版契約,在廉潔條款「承攬總價10倍」罰金引發爭議後,蘇坤煌曾向公司內部解釋,廉潔條款是一個道德標準的條款,與整個工程的價金、品質、驗收及罰款無關,所以台綠並非擅自主張不提報董事會,而是認為其不損及公司基本利益。

台綠無法完全轉嫁140億元違約風險給下包商

台綠承攬「台泥嘉謙」統包工程,面臨最高140億元的違約賠償風險,但蘇坤煌在後續轉包過程,卻未將上述工程遞延之違約風險,轉嫁給下包商承擔。

據了解,台鹽檢視「台泥嘉謙」工程轉包合約,發現台綠轉包給「宸峰工程」的「鋼構支架採購案」,僅以「契約總價金20%」為上限,遠低於「台泥嘉謙」課以台綠「承攬總價40%」之違約金,兩者契約總價比例相差懸殊,台綠無法完全轉嫁違約風險給下包商。另外,由金陽機電承攬的「場域環境及電力監控系統工程」契約,與上等科技承攬「中壓站設備安裝整合工程」契約,也有類似情況。

事實上,當年嘉義副縣長吳容輝到台鹽後,就奉高層指示進行內部調查報告,當時台鹽總經理陳世輝、副總李杰瀚,法務主任楊東軒、現台綠董事長室主任林昇慧,都參與了當時的調查報告,對台綠的問題知之甚。然而吳容輝離開台鹽之後,這些人因為懼怕陳啟昱、蘇坤煌的勢力,一路裝傻,原本應該要做的提告動作,就此無下文。

抄襲、剪貼的32頁告發函

在力暘光電案事件後,台鹽總經理陳世輝、副總李杰翰、法務主任楊東軒,以及當年調查報告撰寫人、現任台綠董事長室主任林昇慧,看到力暘案相關人等均被起訴後,擔心台綠前董事長陳啓昱、經理人蘇坤煌任內的違法案件,會讓他們遭受牽連,迅速出了一份長達32頁的告發函送調查局,想要藉此自清。這份告發函,其中前半部分是抄襲之前吳容輝時代委請外部律師轉寫的法律意見書,後半部分則是剪剪貼貼當年的調查報告。

20170327-台灣菸酒公司董事長吳容輝27日於財政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曾任嘉義副縣長的吳容輝到台鹽後,就奉高層指示進行內部調查報告。(資料照,顏麟宇攝)

台綠董事長吳國卿,更趕著要台綠法務室儘快跟律師聯絡提告蘇坤煌,還有已經離職前朝團隊包括前副總、前處長跟科長,都被查出有涉及與外部廠商勾結串連,陸續將被台綠提告。

不僅如此,台綠與下包商簽訂的工程合約,也縮短了下包廠商「保固期」與「保固範圍」,相較於台綠承諾台泥的5年保固,台綠僅要求下包商壹東實業與金陽機電3年保固。更有甚者,以聯合益公司「鋼構支架附屬之天溝及水槽採購案」契約,保固期限只有到業主驗收為止,不帶後續保固責任。

由於「宸峰工程」負責人蔡清旭,是台綠民股股東,「宸峰工程」分包工程的違約金規定,獲得相對「寬容」的規定,台鹽方面也對蘇坤煌頗不諒解。另一家台綠民股「聯鋌公司」,承攬台泥嘉謙土木工程,工程的保固範圍,也明顯不及台綠承諾台泥之保固範圍。

蘇坤煌及其團隊離開時,帶走大部分的文件

「宸峰」與「聯鋌」繳納的保固保證金,由蘇坤煌拍板定案的金額,也比台綠當初呈報給台鹽董事會的金額優惠許多。「聯鋌」承攬的基樁工程,最後由蘇坤煌拍板的合約條文,也放棄了工程延宕的求償權利,「聯鋌」若無法繼續施作時,「雙方得合意追加減工程費用」,上述規定也與台綠呈報給台鹽的合約內容有明顯出入。

更詭異的是,「聯鋌」的基樁工程,係獨立於「土木工程採購案」之外,另行發包之工程,台鹽方面認為,蘇坤煌將上述土木工程分拆發包,徒增工期管理複雜程度,「是否涉有指示另行發包之管理階層、承辦人員與基樁廠商間利益輸送等不法,亦有可疑。」

據了解,當時陳啓昱下台,就是因為台泥案,2021年2月《鏡週刊》的報導裡提到,全台最大漁電共生案場合約成為陳啓昱下台的關鍵。事後看來,台泥案的確是壓垮台綠財務的主要因素,雖然報導中說可能會修改合約,但簽了就簽了,怎麼可能改?

台泥案造成台綠虧損的幾個問題,一是違約金太高,一般工程違約金為最高上限20%,但台綠跟台泥的違約金高達40%,明顯不合理,這樣的合約,蘇坤煌卻欣然同意。其次,工期過短不合常態,台泥案基樁從109年開始打,一直蘇坤煌下台的2022年4月才完成,因此工程款根本就是賠定了。

台泥工程分包太多包:台泥案場工程發了30幾包,如果以蓋房子來比喻,一樓泥水是一個廠商、水電又是另一個廠商,然後一樓還沒蓋好,二樓的廠商也無法動工,如此自然拖延工期。而且分包太多也導致工程介面難以釐清,加上蘇坤煌及其團隊離開時,帶走大部分的文件,導致要究責、釐清時,廠商之間也互相推來推去,根本求助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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