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欠缺監管衍生亂象,多名藍綠立委直接點名中租、裕融、和潤三大融資租賃公司向銀行搬錢、放高利貸,甚至融資公司更透過商品買賣藉此規避法令,引發立法院財委會砲聲隆隆。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7)日邀請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針對「如何改善我國融資公司因缺乏監管所衍生之社會亂象,以穩定金融市場並保障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題報告。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直指,有一部分不肖融資租賃業者,利用華麗廣告宣傳、話術蒙騙,導致年輕金融小白在未估量自身還款能力下,使用「高額消費品BNPL先買後付、機車超貸服務、假商品貸真信貸」讓信用快速擴張,有高度違約風險,隨之而來的就是高額利息、逾期滯納金及債務追討,這種新型態債務造成《山道猴子》被害人越來越多。
實質利率高達47%!融資公司自己發明收費標準、巧立名目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也指出,《公司法》第15條規定,若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因此許多實質上是「做融資」,但為了規避這一條法令,用非融資方式來解套,也就是透過買賣交易債權轉移,因此衍伸很多問題。
吳秉叡說,尤其任由融資公司巧立名目,除了利息之外,還有手續費、服務費、設定費、違約金等,甚至如果車子被拖吊,還有拖吊費、鑑價費等,「即便民法有規定利率上限16%,但融資公司立了一大堆名目,跟借貸人收取各項費用,卻不含在利率上限裡面,而是算在行政手續必要費用,自己發明收費標準。」
吳秉叡指出,以這樣的亂象持續發生,如果沒有主管機關,經濟部也只有管公司登記,常常都要等到消費者受不了了、來陳情,才會慢慢浮出其中的冰山一角,海水之下恐怕還有更多看不到的受害者。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則根據麻吉pay資料指出,消費者借6萬元買機車,扣掉9千元利息、手續費6千元共1.5萬元,剩下4.5萬付給車行,結果消費者分24期付款共付7.3萬元,等於實質利率高達47%(7.3萬-4.5萬/6萬),等於是高利。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則承諾,這種不當名目收取利率或利率跟違約金併收的方式,都會在這次融資租賃公會祭出的自律規範去處理,目前公會已於4月3日通過自律規範。
中租無擔保銀行借貸利率比新青安房貸還低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甚至調閱中租控股2023年財報,其中,擔保銀行借貸利率約落在1.63~2.57%;無擔保銀行借貸利率最低更僅有1.15%,比新青安房貸利率還要低,如此低的資金成本,結果放出去的合法利率是16%,簡直是暴利。
面對立委質疑,中租為什麼可以拿到比新青安房貸還低的資金成本?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表示,主要是因為市場機制,加上銀行是經由5P原則審核授信,銀行認為這些租賃公司信用狀況良好。
王世堅批融資公司「變相吸血」、手法惡劣,逃避了三大法規
民進黨立委王世堅質詢時則表示,自己掌握到中租、裕融、和潤三大融資租賃公司向銀行體系低利借款約莫5千億元,接著融資公司再以高利貸給民眾,他更稱這三大租賃公司為「薯條三兄弟」,並且當場詢問九大公股行庫是否有放款三大租賃公司,結果通通都有,這些租賃公司的還款來源竟是來自「高利貸」,變相向借款人「吸血」,以高利貸還款給銀行,他痛批九大公股行庫,這難道不是縱容?既然有錢借給租賃公司,為什麼不直接把錢借給有需要的民眾?
王世堅更批評融資公司的手法惡劣,除了汽車融資之外,居然還假借商品買賣,形同「假買賣真借貸」,他舉例,有餐廳想向融資公司借200萬,融資公司就要求簽訂買賣契約、買賣A5和牛,偽簽253萬買賣契約後,扣掉53萬利息、再扣80萬履約保證金、再扣10萬元手續費,等於「一頭牛剝三層皮」,但實際上根本沒有A5和牛。
王世堅直言,這樣的融資公司規避了三大法規,第一是《公司法》第15條規定、第二是《民法》規定,利息不得高於16%;第三是規避了《刑法》的重利罪,結果金管會、經濟部、財政部還互推皮球,他重話表示,若行政部門沒有好好深思反省,簡直愧對職務!
黃天牧:租賃公司有存在的價值,針對個人融資行為確實需要強化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則回應,貸放並不是金融特許業務,而是根據《民法》所做,而租賃公司有存在的價值,尤其租賃公司的5大業務中,至少有3項是針對中小企業提供服務,但確實,目前像是個人融資,例如車貸、先買後付(BNPL)在行為面有涉及爭議的地方,這些部分已透過要求租賃公會訂定自律規範、上市公司內控、金融機構端的授信風險等管理面向去強化。
黃天牧指出,目前自律規範都有要求,契約內容應充分揭露利率與相關費用(如延遲利息、違約金),也應將債權轉讓情況清楚告知消費者;但他也說,合法的融資公司對於中小企業進行授信業務與這次討論議題較無關聯,「我們在乎的是,個人消費的車貸、BNPL行為面的規範。」
盤點各部會目前能夠監管融資公司的政策工具,其中經濟部主要的政策工具是處理涉及消費者爭議的《消費者保護法》;金管會則是透過融資租賃公會,要求訂定自律規範,但並無強制力。
朝野疾呼設立融資租賃專法,黃天牧:先規範社會關注的層面
多名財委會立委皆認為,融資公司亂象應設立專法來解決,但自從民國97年行政院曾提出融資公司法草案,立法院一讀後未有下文;等到行政院又在民國106年召開協調會討論融資公司的主管機關,但至今主管機關卻遲遲未能敲定。
黃珊珊指出,國際上皆由中央金融監理機關來主管融資業務,例如,在韓國是由金融監督院來做、新加坡由金融管理局、印尼由金融服務管理局、中國則是銀保監會、柬埔寨是國家銀行,另外包括德國、日本也皆是由中央金融監理機關主管融資業務,因此台灣也不可以例外。
黃天牧回應,訂定專法是選擇的方向之一,但現階段是部分融資公司行為面的問題,因此金管會也提出強化措施,認為應該可以初步規範到社會關注的層面;至於專法的主管機關誰由擔任,由於涉及行政院層級,金管會不方便評論。
莊琇媛會後也補充,監理成本、人員需要是目前考量是否設定專法的重點,如果最後政策宣布要訂專法,可能必須要考慮到如何設定管理範圍,是以業者的信用資產規模來設定門檻?或是市場排名?客戶數?她認為,必須有效率配置監理資源。
黃天牧也進一步說明,目前的爭議對象有的講融資公司、有的講資產管理公司,而金管會通常是處理機構,但現階段談的是民間貸款行為,任何場域都可能發生商業行為,例如分期付款,百貨公司也都有,該怎麼界定納管的範圍,因此,他認為,應該先界定社會最介意的是什麼問題,發生在什麼機構之下,再來界定範圍、由誰來管、以及管理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