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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提「花東快特別條例」遭批違憲,怒轟你們大法官上身?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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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鄭鴻達

圖片 : shutterstock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周一(3/25)審查國民黨黨團總召傅崐萁所提「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被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交通部質疑違憲。傅崐萁在質詢時一度憤怒拍桌連問對方是否「大法官上身」,並連問「你們(交通部)有聲請過大法官釋憲?」

交通部長王國材則回應,他並不反對興建花東快,並強調建設審查「要有(程序)正義、要公平」,如果每位立委通通用「特別條例」(就會窒礙難行)。他也強調不能未審就先定案,花東快、蘇花安都是民進黨執政時重啟的。

看在學者眼中,此舉是否真的違憲?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胡博硯指出,此案例偏向是立法院自己提出一個法律案,要去做花東快速公路這件事,如此作法姑且先不論預算、經費問題,草案本身應無違憲之虞,反而是比較可能會有「個案立法」的疑慮。

傅崐萁提「花東快特別條例」 柯建銘批違憲「不得增加支出」 

傅崐萁提出「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立法院於交通委員會進行審查。不過,柯建銘在審查前一天受訪表示,傅所提「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及環島高鐵都是違憲的,表決也無用。

柯建銘也指出,《憲法》所定立委權力就是質詢、修法,沒規定的立委不能行使,這是「權力分立」原則。他說明,由行政部門提出的法案和預算,立委可以審查,但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增加支出」。

交通部:開發須兼顧程序正義 該條例基於「憲政分際」窒礙難行

 

不僅如此,交通部在交通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報告也指出,目前各項公共建設推動,於行政部門已有完善的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制度,計畫評估過程針對需求性、可行性、協調性、計畫效益性及對國家安全、社會經濟、自然環境及性別影響進行嚴謹評估,據以推動國家各項重大建設。

交通部說明,該草案的實質內容,現階段已由本部公路局辦理可行性評估研商中,依據目前公共建設推動的評估審議程序,不僅開發過程需兼顧程序正義, 亦需確保花東地區環境人文之永續發展。

交通部請求立法院委員審慎考量,並能基於憲政分際,充分尊重行政權完整性,不宜擅爲增加預算支出,該條例確有「窒礙難行」之處,致無法推動,懇請諒解並予以參採。

傅崐萁連番追問 王國材:不反對花東快

對於上述說法,傅崐萁在交通委員會質詢時說,2024年大選時,民進黨所提立委候選人主要政見就是興建花東快,總統當選人賴清德、副總統當選人蕭美琴也都予以背書,並質疑「交通部什麼時侯出大法官」。

傅崐萁接著問王國材是否「打從心底」支持興建花東快,王回應「我支持,所以當時交通部就進入了可行性評估」;傅追問王所言是否為真心話,王則表示「如果更明確來講是不反對」。

傅崐萁聞之怒批「剛剛是支持,現在是不反對?」並比喻若王國材先試問妻子說「願不願意嫁給我」,然後現在卻說「我不反對妳嫁給我」,接下來是否會變成「妳最好不要嫁給我?」

王國材反擊表示,現在這樣,就是希望從交通部的相關的評估去證明,交通建設一定要分析評估可行,他講說他不反對,但是也要經過一個可行性的評估。他說,建設的審查「要有(程序正義、要公平」,如果每位立委都用「特別條例」(就會窒礙難行)。

挨批違憲動怒 傅崐萁拍桌問:何時輪到你們釋憲?

傅崐萁也接著質詢拍桌怒批「憲法什麼時候輪到你們(官員)來解釋?」,連立委都不能解釋憲法,因為他們都不是大法官,「柯建銘一天到晚大法官上身,現在你們交通部也認為你們大法官」,「國會要有尊嚴,國會在審議,輪得到交通部說三道四?」

對於相關質疑,王國材也在會前受訪時說明,民進黨執政後,在花東投入相當多建設,花東偏鄉正義一直是努力目標,目前投入建設的經費,加起來大約3000億元。

王國材接著指出,過去所有個案計畫都經過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環評及最後核定,再以分年計畫送到立法院逐年完成,交通部也在2020年重啟花東快速可行性評估,報告預計8月出爐,全國個案計畫過去都是這樣的程序。

王國材強調,若現在要用特別條例直接確定建設經費規模,這程序與過去不一樣,若每個個案計畫都(這樣)走特別條例,現在交通部就會有100多個特別條例。他強調,希望8月報告出爐後,後續再來綜合規劃跟環評,使用特別條例與現行方式不同。

法學教授:草案本身應無違憲之虞

看在學者眼中,此舉是否真的違憲?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胡博硯指出,此案例偏向是立法院自己提出一個法律案,要去做花東快速公路這件事,如此作法姑且先不論預算、經費問題,草案本身應無違憲之虞,反而是比較可能會有「個案立法」的疑慮。

胡博硯解釋,此事其實要看該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因為傅崐萁可以主張草案並未要求增加預算,而是請行政院做這件事,而且立法院也無法提預算案,仍須由行政院提出後送立法院審議。

胡博硯解釋,「個案立法」最常見就是「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案例,亦即將本來是要由行政權處理的事,變成是由立法權僭越來幫行政權做,而行政權與立法權彼此之間應有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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