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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配套上路 轉帳提領日限1萬元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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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戶慘了!洗錢防制法配套上路 轉帳提領日限1萬元
 
法務部(見圖)與金管會、數發部修訂《洗錢防制法》配套子法「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1日上路,大大限制帳戶使用功能。(圖/中國時報陳志賢攝)

國內詐欺猖獗,人頭帳戶浮濫,法務部與金管會、數發部修訂《洗錢防制法》配套子法「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1日正式上路施行。只要被查獲的人頭帳戶行為人將限制每天轉帳、提領各不得超過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每日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大大限制帳戶使用功能。

法務部指出,《洗錢防制法》處罰人頭帳戶法條自去年6月施行後,對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另販賣帳戶3個以上帳戶或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最高可判刑3年。

昨上路的「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是針對告誡5年期間的人頭帳戶予以暫停、限制、直接關閉等規範。

警察機關自即日起於必要範圍內,可將人頭帳戶行為人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金融機構在受理行為人申請開立新金融帳戶時,可以拒絕其開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人頭帳戶行為人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受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其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經結清後直接關閉,且不得開立新帳號。

人頭帳戶行為人若獲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賣方客戶,也不再受有虛擬帳號服務,且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20萬元。

相關金融機關在查證人頭帳戶期間,得先暫停其帳戶功能,若5年以內再犯者,限制或關閉期間將重新起算5年。法務部認為,這些帳戶限制將造成行為人金融交易活動的不便,讓其帳戶自交付詐團起,即再無任何利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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