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央投資、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8年前處分國民黨應將持有兩家公司全部股權移轉為國有。國民黨不服提行政訴訟,期間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一審判決國民黨敗訴,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全案確定;國民黨確定要將股權移歸國有,156億元資產全數充公。
黨產會2016年11月20日處分,國民黨應在收到處分書30天內移轉持有的中投、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為國有,兩家公司旗下共約156億元資產全數充公。
國民黨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名法官審理黨產條例其他案件,認為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大法官2020年8月28日作出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指憲法未規範政黨及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因黨國體制憑藉執政優勢而自國家、人民取得的財產,應回復或匡正。
北高行一審重啟審理程序後,認為國民黨1953年至1972年預算皆仰賴政府補助收入,比例占每年收入5至9成,大多數年度超過8成,黨費收入僅占2%至4%,無法支應每年度支出,預算累計不足額達2億3519萬餘元。
一審指出國民黨1971年以張心洽等自然人名義出資3500萬元成立中投公司,事後再增資1.65億元,共計2億元的股權出資,不是來自於黨費、政治獻金、捐贈競選經費、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孳息等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
一審認為,中投公司之後資本增加,也是來自於不當財產盈餘轉增資,並非正當財產,認定國民黨持有中投股權,屬於不當取得財產;另欣裕台資產全部分割自中投公司,不是國民黨另行出資成立,中投公司既然屬於不當取得財產,欣裕台股權也當然屬於不當取得財產,2022年8月18日判決國民黨敗訴,應將持有的中投、欣裕台全部股權移歸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