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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萬里老家爭議,台灣維新黨召集人、前台南縣長蘇煥智繼日前透露2007年賴清德母親過世時,他和時任副縣長顏純左前往捻香的地方不是在萬里中福路84號的2樓建築,大罵「賴清德根本是講白賊」之後;今天(26日)再評論該建物是否能做公益信託,列舉法條認為該建物是應該拆除的違建,左批「新北市長侯友宜對於賴清德特權違建,怠乎職責,未依建築法第86條、91條儘速執法,縱容特權違章,紊亂法紀」,右斥「賴清德還沒選上總統就帶頭顛倒是非、迫害法治,真的是台灣民主之恥」。
蘇煥智表示,賴清德萬里中福84號違建,是2002年開始整地興建的二層樓違建物。至於其後面的平房也應該是違建。此一違章建築已經新北市政府認定為實質違建。因為該地的土地編定是礦業用地,在還沒有經過區域計劃法變更編定為鄉村區前,是不能蓋房屋的,這是應該拆除的違建。
蘇煥智指出,這種實質違章建築,其實是「不可補正」。可以補正的叫做程序違章。直言有媒體報導萬里中福84號違章是一個可補正的程序違章建築,應是錯誤的說法,也是刻意扭曲替當權者擦脂抹粉逃避責任的遁詞。
至於賴清德提出要將此一實質違章建築,供作公益信託作為「礦工生活紀念館」的標的物,是否可以?目前大家的討論集中在違章建築能否信託?蘇煥智認為,賴清德的策略是用「公益信託」「礦工生活紀念館」來逃避「違章建築」的違法責任,而且把「礦工後代」拖下水來為其背書。
蘇煥智批評,其實賴清德製造了一個更大的問題!因為原來違章建築是賴清德的渡假別墅,是單純私人使用。可是一旦成為「礦工生活紀念館」就成為一個「地方文化館」,是一個供公眾使用的違章建築。蘇煥智援引《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之安全。」《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者應處新台幣6萬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限期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蘇煥智直言,依建築法91條第1項第2款,新北市政府可以對賴清德的違章建築開罰單,而且可以連續處罰、也可以斷水斷電,命其自行拆除或強制拆除。所以新北市政府侯友宜市長顯然怠乎職責。蘇煥智認為,一個違章建築違反強制處罰規定者,能否公益信託供作「礦工生活紀念館」?稱「道理應該很淸楚」。
蘇煥智再用《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使用。」《建築法》第86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5條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同條文第2項規定:「違反25條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指出《建築法》第86條與91條有「競合關係」,86條是民國60年12月10日制定,91條則是民國84年7月12日制定施行。依「後法優於前法規定」,新北市政府可依《建築法》第91條處予罰緩,並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斷水斷電、命其自行拆除或強制拆除。而批評新北市長侯友宜對於賴清德特權違建,怠乎職責,未依建築法第86條、91條儘速執法,是縱容特權違章,紊亂法紀。
蘇煥智批評,賴清德台南市長任內,為了南鐵地下化工程,違反《都市計劃法》42條「公共設施用地應優先使用公有地」之規定,捨原有南鐵路廊之公有地而不用,竟改採東移路線強搶400多戶居民之土地。但對於自己的違章建築,明明該土地是其母親在2004年才取得的土地及違章建築,竟硬拗為是其父親遺留的工寮。痛斥「移花接木」、「混淆視聽」。認為違建應拆,卻拿公益信託當擋箭牌,卻完全漠視《建築法》第86條、91條之連續處罰及拆除之規定。批評「還沒選上總統就帶頭顛倒是非、迫害法治,真的是台灣民主之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