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11日)羅智強、徐巧芯、游淑慧等國民黨立委候選人召開「蕭美琴國籍自白新事證」記者會,針對蕭美琴國籍問題,質疑她的說詞反覆再三。
「剛剛淑惠談到,不管是她過去說謊,或是她現在說謊,最起碼她一定有一次是說謊。」徐巧芯說。
乍看之下,蕭美琴進退兩難:如果是現在說謊,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她將不得登記為正副總統候選人,換句話說,將失去參選資格。
如果是過去說謊,就是承認欺騙選民,將會…?
好像,不會怎麼樣?在筆者看來,這才是蕭美琴國籍案「打不下去」的理由:在現今台灣,政治人物說謊不用付出代價——接下來,筆者將說明,為什麼蕭美琴的國籍應無問題,有問題的是當年說謊。
「雙重國籍」與「固有國籍」
先說明「蕭美琴國籍問題」的意義。
不同於吳欣盈是有「雙重國籍」的疑慮,蕭美琴除了雙重國籍之外,更涉及「固有國籍」的問題。所謂「禁止雙重國籍」規定在《國籍法》第10條1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一、總統、副總統。二、立法委員。」
當年的李慶安,就是因此被撤銷當選人資格。這部分,吳欣盈和蕭美琴都沒有問題,她們在2014年和2002年就已分別放棄美國籍,這在美國《聯邦公報》都有公開資料(只是,同樣的證明方式,吳欣盈還被質疑「未出示資料難證明」;蕭美琴卻獲得「事實查核中心」闢謠背書,也是耐人尋味。)
但「固有國籍」和「雙重國籍」卻是兩回事。這是因為,正副總統規定比立委更嚴格,不只要求「在競選時」不能有其他國籍,更要求候選人的國籍是「自出生時即擁」不能有中斷而回復取得,也不能是歸化取得。
這規定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2項:「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那麼蕭美琴的國籍,是不是「固有國籍」呢?
蕭美琴自白新事證
從「蕭美琴國籍自白新事證」記者會來看,我們會發現,蕭美琴從「有護照,沒戶籍」變成「沒有國籍」再到「國籍護照都沒有」可說是越來越慘,剛開始至少還有護照,到後來卻變成什麼都沒有。
先是2000年聲明:「由於我在台灣沒有戶籍,我的護照號碼是X開頭的華僑護照。這本護照,除了入境中華民國之外,沒有一個國家承認的。」
再是2004年自傳:「我的情況卻和別人不同,別人是有兩個國籍,放棄一個外國國籍,還有一個中華民國的國籍,而我卻只有一個美國的國籍,如果我放棄了美國國籍,馬上就成為沒有國籍的人。」
最後是2009年受訪:「因為我在日本出生,媽媽是美國人,從小只有美國籍,如果放棄,就變成無國籍。為了申請中華民國國籍及護照。」
但其實,有沒有國籍,不是蕭美琴自己說了算。這也是為什麼,筆者認為整件事情,只有「蕭美琴說謊」的問題——至於「為何說謊」我們最後再說。
國籍法與「屬人主義」
依照《國籍法》規定,我國國籍採「屬人主義」。
即是說,只要生父或生母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出生時就自動取得我國國籍,具體規定見《國籍法》第2條1項1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因此,要確定蕭美琴國籍,得先確定其父之國籍。
而根據旅美學者劉照男(紐澤西州立大學退休教授,美國聖恩長老教會長老)在其父於2021年過世時所寫的追憶文,其父蕭清芬牧師在「1970年學成歸國,被徵召服國民兵役,服役期間擔任炊煮任務。所以《中央日報》和《聯合報》用〈普林斯頓神學院博士火頭軍〉標題報導他,全島轟動。」
既然其父曾被徵召服役,理當擁有我國國籍;再對照蕭美琴係1971年生,其應符合「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要求,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第2條第2項
雖然,有網友質疑,同條第2項,又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這是否說明,1971年生的蕭美琴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呢?(在民國89年時,已滿二十歲。)
但這是誤解了「亦適用之」的意思。
根據〈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296845號函釋〉的說明:「綜觀國籍法有關固有國籍規定,依89年2月9日修正前國籍法第1條規定,係採父系血統主義為主;依修正後國籍法第2條規定,則係採父母雙系血統主義為主,另為使國籍法修正公布時,因生母為我國國民之未成年人,可溯及具有我國國籍,爰增訂第2項規定。」
簡單來說,這是為了避免修法產生漏洞,而新增的規定與蕭美琴(出生時父為中華民國國民)毫無關係,不影響她適用《國籍法》規定,生來就是中華民國國民,而具有我國國籍。
因此,蕭美琴毫無疑問,擁有「固有國籍」。
中央公職人員與戶籍
更進一步來說,即便看「蕭美琴國籍自白新事證」的說法,在自傳後面,她說「當時我美國人身分,不但符合參選僑選立委條件,依戶籍法規定,一旦選上中央公職人員,還能夠合法、順理成章地申請成為中華民國國民,領有身分證,還能有戶籍,所有問題可以畢其功於一役。」
在受訪時又說:「我發覺,美國人的身份,不但能符合參選僑選立委的條件,而且,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一旦選上中央公職人員,還能夠合法地,順理成章地申請成為中華民國的國民,領有身分證,還能有戶籍,所有的問題可在此一役而解決。」
但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所謂「僑選立委」必須是「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前提就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非是美國人身分。
此外,蕭美琴說的「依戶籍法規定,一旦選上中央公職人員,還能夠合法、順理成章地申請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是指96年修正前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1項2款:「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二、現任中央公職人員,持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國者。」
選上中央公職人員,且持有護照,就能申請定居。
然後再依《戶籍法》核准定居,得設戶籍(相反,如果不具有中央公職,則要待滿七年才能定居。)
換句話說,當年蕭美琴能參選僑選立委,並且在選上之後得以獲得戶籍,前提都是她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及中華民國華僑護照。
蕭美琴為何說謊
所以,說了這麼多,我們應該可以確定,蕭美琴的國籍沒有問題,只是不知道為什麼,自從當選僑選立委之後,她開始把自己的經歷說越來越慘。
筆者不想妄加揣測,她是否有意博取同情。
只是,筆者不免聯想到,2010年參選台北市長時,在大龍峒保安宮當著保生大帝的面,發誓不再選台北縣長(現新北市長)但在八年之後,卻依舊打破誓言——我們都知道,當年誓言只是一個不選新北市的藉口,而既然是藉口,騙騙神當然也無所謂。
同樣的,國民黨立委候選人,大張旗鼓打蕭美琴,卻忘了中選會,當然是民進黨的人,即便筆者前述分析有誤,蕭美琴國籍真有問題,中選會也不可能會承認;而有騙神仔在前,只是賣慘騙一下大家自己曾經沒有國籍,又有多少選民會在乎呢?
「蕭美琴國籍案」與其說是國籍爭議,不如說是,國格爭議:一個國家對於政客誠信,毫不在乎的國格之沉淪。(推薦閱讀:風評:「免頭期款」政策恐成「台式次貸」)
*作者為國民黨支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