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林文程、王幼玲表示,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台糖公司配合太陽光電計畫出租七股農場農地,規畫運用造林地作為光電計畫用地,除砍伐廣大面積造林木,且林木標售程序也不嚴謹,僅以雜木作為估價,損及公司權益,又依法應保留區域亦遭砍伐,履約管理欠當,因此提案糾正台糖,並請經濟部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台糖推動太陽能光電計畫,雖有其目的正當性,但造林政策原為達成2007年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決議,經濟部貿然同意改置光電案場,造成政策不連續,多年造林之努力與成果毀於一旦。
監委表示,造林成果仍屬公司財產,正常程序要經過現地林木材積估算、實地鑑價與伐採過磅作業程序等,但台糖竟因經濟部時程壓力,並為遵守標準程序,導致公司內部未有材積估算與伐採過磅重量等資料,僅有該廠商自行辦理材積估算之數據,且該數據為計算林木補償費之重要基礎,與廠商擔任繳回林木補償費之角色,實有利益衝突。
監委指出,台糖辦理太陽能光電投資管理不當,造成廠商常為極大化自身利益,屢傳先行施工現象,地方政府也多次開罰,且造成民眾負面觀感恐影響之後其他投資案件推動進程,台糖公司難卸疏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