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被控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且以購置豪宅名義超貸,一審判他應執行8年,他及檢方均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今上午開庭,他一改原審全部認罪,除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外,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均有爭執,否認犯罪。
此外,陳凱凌自去年底裁押迄今近1年,移審後,再次具狀申請具保。律師指原審認他有逃亡之虞,指父母及子女均在台灣,不太可能逃亡,且妻子已對他提離婚訴訟,希望法官讓他具保或定期報到,讓他回家處理家庭糾紛。
過程中,陳凱凌請律師代他發言,提及其家務事及妻子申請發還扣押物等,他更合掌低頭不語,眼眶泛淚。
陳凱凌自去年底裁押迄今近9月,9月初移審,他與檢方對判決均不服,提起上訴。上午準備庭,他請求法官給予交保機會,處理家務。檢方仍持反對意見,認他涉犯貪汙重罪且有逃亡之虞,仍有羈押必要,但尊重合議庭決議。全案仍待合議庭評議後裁定。
一審認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4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2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1年2月;又犯一般洗錢罪處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應執行8年,褫奪公權5年。已缴交犯罪所得180萬元外,未扣案犯罪所得441萬多元均沒收。
陳凱凌上訴後,一改全部認罪態度,僅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否認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
同時,律師也提出陳任職局長內台銀薪資帳戶及妻子帳戶轉帳資料供比對外,就其豪宅涉增貸部分,要求傳喚彰化銀行鑑估、審查人員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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