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文指出,陳凱凌擔任台南經發局長,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卻罔顧法紀,假借職務上權力,要求並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一八○萬元、飲宴應酬及性招待十三萬餘元,並於偵查中無法合理說明其他不明財產來源,且隱匿財產未依法申報。
彈劾案文表示,陳另有財務上不法及不忠於職務行為,事證明確;亦有不當指示屬員、裁量濫用或怠惰辦理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及柳營科技工業區汙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造成執行進度延宕及公庫損失。
彈劾案文指出,陳涉向彰化銀行超貸,詐取二九六萬餘元現金,為隱匿犯罪所得,假借委託友人購買股票,分次以現金方式交付友人該款項,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涉犯洗錢。監察院表示,陳所為有失官箴,依法應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