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國民黨籍前議長曾麗燕,被控利用胞妹曾麗鴻、前助理曹雪禎,以「虛報人頭」、「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金額高達1330萬元,遭檢方以貪污等罪起訴。高雄地方法院今天(25日)一審宣判,曾麗燕被控3罪合併重判12年,褫奪公權6年。曾麗燕事後發出聲明稿,強調「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將依法提出上訴救濟,捍衛清白。
高雄地院審理曾麗燕案,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3罪,判曾麗燕9年至10年不等徒刑,合併應執行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曾麗鴻犯2罪判2年4月及3年,合併執行3年6月;曹雪禎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2年2月,得易科罰金判刑3月。均可上訴。
檢調追查,曹雪禎在2010年至2015年4月間,任職曾麗燕助理,負責服務處等文書工作;胞妹曾麗鴻原在民間證券公司任職,曹雪禎離職後接手請領公費助理補助款等工作。其手法為要求聘任公費助理交出存摺、印鑑、帳戶密碼等,以每月4萬元,向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等每月薪水入帳後,再改以「現金」2萬5000元至3萬元發給助理。「低薪高報」詐取差額。
高雄地院合議庭指出,曾麗燕在傳出檢調追查助理費案時,還刻意製造「公費助理均有實際任職」及領取全額薪資假象,審理期間也提出不實抗辯理由,毫無反省與悔改之意,故決議重判。
而曾麗燕稍早發出聲明稿指出,對公費助理費案法院一審判決結果予以尊重,但深感冤枉和委屈,將依法提出上訴救濟,捍衛清白。曾麗燕強調,擔任議員期間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費,絕未中飽私囊或據為己有,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法院審理期間,亦曾就此提出實務上最高法院歷年之見解,並提呈人證、物證等諸多佐證資料。對於一審法院判決結果「萬分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