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推動再生能源發展,鼓勵在不影響農業經營前提下,得以容許使用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業用地上設置綠能設施。然而短短幾年光景,打著「農地種電」旗號之太陽光電設施大量出現於中南部地區,而農業設施未能依原核定經營計畫內容使用,反而演變成綠能設施喧賓奪主、掠奪農地資源之亂象。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今(6)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方萬富、李月德提案,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經濟部及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農委會:
農委會於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針對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係以現況入法,欠缺審查機制,導致心存僥倖之申請人,得以輕易憑藉農業設施,申請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卻未能結合農業經營,造成「假種田、真種電」之亂象叢生,直至引發社會關注後,農委會方於104年2月12日建立行政實務審查流程,核有疏失。
二、 經濟部暨所屬能源局:
(一) 能源局前於99年11月即接獲農委會之公文,請其研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廢止後,附屬綠能設施電能費用補貼之適法性及續處行政事項,惟未妥適處理,103年至106年地方政府陸續出現廢止案件續處作業之爭議,能源局遲至監察院106年3月調查期間,始簽辦後續處理原則,其長達6年3個月未建立相關行政處置程序,且因該程序涉及事實認定及裁量權之行使,尚不明確,地方政府無所遵循,不利人民權益保障,肇致農業用地種電亂象頻生,核有怠失。經濟部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委任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業務之所屬能源局,卻未能善盡監督之責,核有疏失。
(二) 能源局辦理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廢止後之設備登記廢止案件,僅列冊追蹤37案,除與農委會廢止清冊所列之108案數量,落差甚大外,且該37案竟能以「改善中」等理由,自105年容許使用同意遭廢止後,持續獲電費補貼逾新臺幣2,000萬元,遑論再與農委會列冊案件逐一比對,公帑虛擲不知幾何,顯見能源局未能確實列管追蹤,又怠於執法,虛擲公帑,核有疏失。經濟部未能善盡督導之責,亦難辭其咎。
本案調查報告並指出,農委會統計自102年1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期間,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同意備案之件數,總計已達3,151案,且案件數量持續增加,該會應加強督導查核工作,以遏止申請人違規投機心態。而對於農業設施是否為農業生產之認定標準,未盡周延,導致地方政府於稽查過程中面臨諸多窒礙難行之處,農委會也應即檢討改進。此外,經濟部與農委會於跨部會合作亦尚待加強,例如,能源局於105年辦理臺南市六甲區七甲段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案,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雖於現勘時表示,農業設施與原本核定的農業容許使用同意書不符,但因為能源局認為該農業容許使用同意書既然未被市府廢止,最後仍在明知農業設施違規情形下,核發設備登記文件。而該類情形也發生在臺南市新營區,成了「違反農業規定,但取得設備登記」之爭議現象,衍生更多的行政處理成本,亟待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農委會協調處置。
另一凸顯跨部會合作之問題,為廢止案件之統計,歷經監察院幾次調卷,兩部會所提供清冊數量皆有相當落差。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能源局與農委會應就案件清冊列管一事積極研商,方能掌握農地種電案件情況,有效遏止違法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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