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近年來地方民代詐領助理費頻傳,不過,民進黨立委郭國文認為,直轄市議員每月「為民服務費」2萬元,縣市議員僅9000元,已20年未修正,涵蓋服務處租金、水電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等,選民服務費用額度過低,他建議在不影響總體預算下,應做通盤檢討,重新配置。
利用人頭助理詐領議會公款補助民代涵蓋藍綠,包括新黨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國民黨籍新北市議員曾煥嘉,還有民進黨新北市議員王淑慧、高敏慧,還有台北市前議員童仲彥、秦儷舫等人。
郭國文向行政院提出的書面質詢指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費補助條例」自2000年立法以來,附表金額已20年未修正,基層民意代表執行服務所需經費不足,因而使各地方民意代表常有挪用助理費來支應現象,故常傳出地方民意代表遭起訴貪污等罪名。
根據該條例附表,地方民代還有每人每年健檢費16000元、保險費15000元,春節慰勞金為一個半月的研究費,此外,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的「為民服務費」分別為每人每月20000元、9000元,出國考察費分別為每人每年15萬元、10萬元。
郭國文說,條例幾次修正方向皆為放寬第6條聘請助理費用限制,但有地方民意代表認為,在議事經費真正受限部分是「選民服務費用」,放寬助理費用限制,對於縣市議員可支用經費不足困境,並不能實際解決。該條例立法以來從未調整,這20年間,消費物價指數已上漲22%,原先規定金額上限對於地方民意代表而言,已不足以支應問政及選民服務之花費。
郭國文指出,地方民意代表傳出詐領助理費用等案件頻傳,其原因可能在於目前選民服務費用額度過低,雖助理費用額度較為充裕,但受限於預算法規定,分項預算不得互相流用,因此,當有部分地方民意代表以流用概念,挪用助理費用來做選民服務項目支應,因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
內政部表示,為民服務費支出範圍包括服務處租金、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花圈、喜幛、中堂、輓聯、輓額等項目,與地方民意代表職權行使有關的必要費用,用途廣泛。而公費助理補助費與為民服務費目的有所不同,將於研議修正該條例時,考量該費用與公費助理補助費性質、目的等因素予以檢討,研議宜否調整及如何調配等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