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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彈劾賴清德 監察院濫權又違比例原則

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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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文

聯合報社論指稱依《監察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關於「糾舉、彈劾事項」屬監察院的職權,固有權對賴市長不進議會此情事提出彈劾,這已經犯了邏輯上的謬誤,監察院有權「彈劾」,不代表本案就屬於「監察權」的範疇。依《監察法》第6條規定,彈劾的前提要件是公務員有違法或失職的行為,而地方府會關係向來屬於「政治議題」,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前即為文認為,一個完全沒有民意基礎的監察機關介入地方政治紛爭,只會讓事情更複雜。本案監察院自認具有正當性,顯然只是紙上談兵。

就以往監察院彈劾的案例來看,不管是台中市長林柏榕的衛爾康西餐廳大火事件、嘉義縣長李雅景的八掌溪事件、台東縣長鄺麗貞的颱風天出國考察事件,乃至於南投縣長李朝卿的工程採購弊案(因涉刑責,目前停止審議程序),都是基於「行政權」的違法或失職;至於102年間嘉義市黃敏惠市長從議會離席滋生的「府會爭議」,同樣經市議會移送,監察院的調查卻是無聲無息。聯合報的社論亦自承,本案「監院是否適合介入,頗有商榷餘地」,足見監察院此次彈劾賴市長,選擇性辦案的意味濃厚。如果觸犯刑責的基隆市前市長張通榮及強徵民地的苗栗縣前縣長劉政鴻都不算「違法失職」, 那麼彈劾賴市長,豈合乎比例原則。

張通榮酒駕關說違法,不辦;劉政鴻強徵民地違法,不辦,反而快速通過彈劾賴市長,足見監察院選擇性辦案的意味濃厚。(記者楊國文攝)

觀察監察院的彈劾文,主要論據就是賴市長不進議會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8條、第49條規定,但這兩個條文根本不是強制規定,不僅沒有違反的後果,提出施政報告的方式也不明確,況且台南市議會兩次臨時會、一次定期會是否合法成會仍有疑義。因此,基於地方制度法立法疏漏衍生的府會爭議,本來就應該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或退而求其次,由地方自治監督機關行政院出面協調。監察院硬要橫柴入灶,根本無助問題的解決,只徒留監察院是憲政盲腸之譏。

至於聯合報社論指出台南市議會可以依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罷免李全教,但依該條規定必須在議長就職一年後始能發動罷免,目前看來緩不濟急。該文僅能作出道德上的呼籲,請李全教自動辭去議長之職,或由議會自律。但如果李全教尊重民主價值,今天就不會發生議員、議長選舉雙重涉賄的憾事,而這正是賴市長堅持捍衛台南人尊嚴的所在,是誰在破壞民主體制?是誰在維護民主體制?高下立見。

(台南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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