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辛啓松/台南報導)台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被控收賄案,台南地院今(4日)裁定續押2個月。陳上個月27日開庭時聲請重金交保,但合議庭指出,陳涉犯7年以上重罪,過往經歷有籌措相當現金逃匿能力,審酌部分證人未到案,陳有串供或滅證的動機,為了確保訴訟進度,裁定從7月20日延長羈押2個月。
陳凱從去年12月23日遭檢方聲押獲准,依涉貪汙、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起訴,今年4月20日移審後法院裁定延押3個月,迄今將屆滿7個月。
陳凱凌被控經手七股工業區開發案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獲取不正利益180萬元,且以購置豪宅名義,夥同建商、代銷公司超貸296萬元。台南地方法院上個月27日首度開庭,陳凱凌全部認罪,願繳回犯罪所得,當庭爭取具保。合議庭今天做出裁決,陳凱凌從7月20日起續押2個月。
合議庭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陳凱凌雖全部承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罪名認,但所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重罪常伴有逃亡的高度可能。陳的過往經歷有籌措相當現金的經濟能力,預期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的可能性甚高。
另審酌本案仍待證人到庭證述,陳有串供或滅證動機,考量陳涉罪嫌對社會秩序安寧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