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辛啓松/台南報導)台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被控向廠商收賄案,陳認罪繳回180萬元贓款,4日聲淚俱下請求交保。台南地院合議庭昨(7日)以為防止陳逃亡為由,第三度駁回聲請,陳無法回家過父親節。法界人士研判,陳凱凌涉犯貪污、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都是7年以上重罪,法官不讓他交保,16日宣判時,陳恐遭判刑10年以上,羈押天數屆時就由服刑天數扣除。
合議庭認為,陳凱凌涉犯貪污、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相關刑期都是法定刑7年以上徒刑重罪,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依陳過往經歷,可見其有籌措相當現金經濟能力;且案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而備受矚目,預期陳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後續審理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可能性倍增,如不採取限制行動自由相當措施,難以確保遵期到庭接受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可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法官並以為防止被告逃亡,以確保此案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刑罰執行,認為對陳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手段,陳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該案台南地院預定8月16日宣判。
法界人士說,合議庭裁定8月16日宣判,可見相關調查已告一段落,但陳凱凌未獲交保,法官除擔心以陳凱凌的經濟能力及交友脈絡可能逃亡,關鍵是陳凱凌恐遭判處重刑,刑期應該是10年以上。陳凱凌羈押天數可在服刑天數扣除,但無法獲得假釋積分。
陳凱凌被控經手七股工業區開發案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獲取不正利益180萬元,且以購置豪宅名義,夥同建商、代銷公司超貸296萬元。
陳凱凌從去年12月23日遭檢方聲押獲准,依涉貪污、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起訴,今年4月20日移審後法院裁定延押3個月,6月27日續押2個月,8月4日又聲請重金交保,8日第三度駁回,無法回家過父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