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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隆寶塔案業者李瑞祥自首行賄黃偉哲市長一事的確在其認知上成立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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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長參選人許忠信今開記者會說,福龍寶塔案之收款律師陳文禹所屬之宏宇法律事務所雖發表聲明指出,該所自109年10月6日接受委任擔任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顧問,至112年10月5日止共三年36個月每月顧問費20萬,並由啟承公司分別於109年10月16日,11月12日,11月13日分別匯款220萬、200萬、300萬計720萬做為法律顧問費。

啟承公司董事長曾人傑亦在111年4月21日發表聲明,說其與宏宇法律事務所之間並無任何糾紛或齟齬。

然而,陳文禹律師與黃偉哲關係密切而與付款人不具長期信任關係,此點非但未能支持陳文禹律師自付款人所收取之720萬為法律顧問費。而且,此三張匯款單雖是曾人傑以啟承公司董事長名義所匯,看似與自首行賄之李瑞祥無關,而受款人乃陳文禹律師事務所,看似與黃偉哲市長無涉,外界因此忽略其中玄機,但細究其實質,兩者皆有密切之關係。

首先,就啟承公司與自首行賄之李瑞祥間之關係而言,啟承公司有三位董事,即曾人傑、曾朝義、李瑞祥,監察人為呂菁倫。該公司之董事長雖名為曾人傑,但曾之持股僅10萬股,遠比該公司監察人呂菁倫所持之182萬股為少,因此,曾人傑並非實際負責人。

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是李瑞祥,因為該公司之地址設在楠西區灣丘里灣丘88之8號,與李瑞祥所負責之澄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相同。所以,啟承公司付720萬給陳文禹律師事務所實質上為李瑞祥付款給陳文禹律師事務所。

其次,就陳文禹律師與啟承公司(實際負責人應為李瑞祥)之關係而言,法律顧問是長期信任之關係,陳文禹律師與啟承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李瑞祥)間未見長期信任關係,足見該720萬並非法律顧問費,而且其給付方式與一般法律顧問費之給付方式不符。

顧問費之給付方式為定期(例如一年)給付,但啟承公司向陳文禹律師所屬之宏宇法律事務所所給付者卻是一次給付(三次密集地匯款)總數高達720萬之金額,顯與法律顧問費之給付方式不符,足證其並非法律顧問費,更何況法律顧問費不會如此之高。

最後,就陳文禹律師與黃偉哲市長之關係而言,陳文禹律師長期協助民進黨及其民代提起訴訟,包括代理梁文傑與馬英九間之訴訟、代理梁文傑及鄭文燦與邱毅間之訴訟、代理鄭文燦及梁文傑控林瑞圖之妨害名譽等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等。

陳文禹律師亦與黃偉哲市長之關係密切,使黃市長有收受「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嫌疑,檢調應加以查明。刑法第122條之收受賄賂罪並不以收受賄賂為限,而包括收受「其他不正利益」。此一「其他不正利益」涵蓋甚廣。

現正繫屬於最高法院之財團法人21世紀基金會董事長高育仁控告2018年協助黃偉哲競選台南市長之時任民進黨台南市黨部執行長蔡麗青損害名譽之民事賠償事件,亦是由陳文禹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該案歷經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現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本事件若由蔡麗青給付律師費將是一筆沉重之負擔,若由陳文禹律師義務協助,則民進黨及黃偉哲便需報答此一重大恩情。黃市長若以市長權力讓陳文禹律師獲此720萬利益而省去其2018年選舉幹部蔡麗青或自己的給付必要,或以之作為報答之酬金,則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122條之收受「其他不正利益」罪,檢調應加以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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