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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忠信:福龍寶塔案黃偉哲市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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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市長參選人許忠信今日開記者會表示,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濫權禁止規範)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利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他人。又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近一步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此兩條規定乃在刑事法令之外,確保具公務員身分者之官箴。依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該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因此,直轄市長為該法之公務員。

據寶塔業者李瑞祥之指控,其在2019年向市府申請變更福龍寶塔設置人,但在2020年被民政局駁回,2020年10月1日乃經議員之協調邀請黃偉哲市長到桃山日本料理店會商,黃市長並邀請台北執業律師陳文禹參與此一聚會,席間達成協議,由李瑞祥給付720萬台幣及嗣後給付280萬,黃市長在市議會休會後即可批准此一變更設置人名義之申請,然其申請在2022年又被駁回,所以,李向台南地檢署告發黃市長收賄,並自首自己行賄。此事經議員在市議會質詢時,黃市長承認參與此一桃山聚餐,並承認推薦其好朋友律師陳文禹協助處理此事。

黃市長此舉不僅被市議員謝龍介指控為黃市長透過白手套收取賄款,而且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濫權禁止規定,應受懲戒。黃市長是否透過白手套收賄,謝龍介議員必須舉證,檢調亦必須進一步調查索證,包括傳喚與會之人員還原餐會協商經過,不應因逢市長選舉期間而受影響。

然而,根據黃市長在市議會的答詢以及嗣後回應媒體的自述,黃市長除有”未在市政府等適當場所邀請民政局長等主管來接受民眾陳情,而邀請自己好朋友律師在高檔日本料理店會商處理此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8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招待之規定外”

其推薦自己在台北執業的好朋友律師來台南協助處理此事,業者李瑞祥當然會認為照約定給付720萬前金及同意給付後謝後,該申請即能通過,因此,黃市長之行為不僅是藉市長權力圖利陳文禹律師,而且利用市長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李瑞祥及其公司啟承建設,明確地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利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他人)之規定。

因此,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黃市長應受懲處,其有無觸犯刑法第122條收受賄絡罪等其他刑事法令,檢調亦應依法加以調查並依各該法令加以處罰。

原文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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