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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羅報導:民眾陳情不被接受 竟要逮捕永康區公所政風室主任!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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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姓男子在111年2月14日下午3時40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公所政風室陳情,因政風室主任不法受理他的陳情,竟然要以現行犯加以逮捕!
台南地方法院認為傅姓民眾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裁定罰鍰5,000元,傅男不服,提起抗告,台南地方法院在111年7 月8日駁回抗告。
裁定書指出,傅男在臺南市永康區公所政風室辦公室,作勢欲逮捕政風室主任,並以身體推擠獲報到場之值勤員警,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而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裁處罰鍰5,000元。
傅男向法官說,政風室主任未依法受理陳情,已違犯刑法瀆職罪而為現行犯,得加以逮捕,而法律未規定警察具有認定現行犯與否之權限,在未經法院判決前,警察不得限制對現行犯之逮捕權。
裁定書表示,傅男如欲陳情自應向「主管機關」為之,而政風室主任業已表明陳情之案件非其「主管業務」,況同一事件,同一件事傅男有向臺南市政府政風處陳情,並經受理,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3款,政風室主任對陳情,本無庸處理。縱政風室主任未依規定受理陳情案件,但此行為亦與刑法瀆職罪之構成要件均不相符,其自非現行犯,傅男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為現行犯之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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