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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本溯源 禁行的依據是?】當前禁行政策 是對機車的多重剝削

202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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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陳椒華臉書指出,日前探討蘇花改禁機一文中,我對於用違規數來限制車種通行的依據提出質疑。那麼禁行的合理依據究竟是什麼呢?行政機關、立法委員理應依法論法,我們來看看《公路法》對車輛通行是怎麼規定的:
📙 自用汽車(包含機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第34條)
看起來汽機車應該所有的路都能走啊!那麼什麼情境下會發生禁行呢?接著來看:
📙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路段。(第60條)
原來是這樣!所以有些隧道洞口會限高(設計容許尺寸)、有些路段會禁行XX噸以上大貨車(設計容許載重)、有些路段禁行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易於損壞公路)等。這些理由都非常的中立、科學。
但法源不只如此,還有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這條:
📙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二、劃定行人徒步區。(第5條)
這條的目的(維護安全暢通)就非常欠缺明確性,實務運作上就是「公路或警察機關說了算」的空白授權。公路、警察機關的上級交通部跟內政部所訂定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不給任何理由就直接在第19條寫上「機車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所以,主要市區道路內側車道幾乎全面 #禁行機車、國道全面禁行機車、連省道層級的蘇花改都一度全面禁行機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是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寸?是超過公路設計容許載重?是易於損壞公路?
還是……主管機關說了算,不用給理由?
我認為,沒有科學理由、任意地限制人民憲法明訂的 #遷徙自由,是很不負責任的作法。
絕大多數的國家,市區道路上都沒有花花綠綠的「禁行機車」字樣,國道也是50cc就可以騎上去。而且,人家的死傷比例還幾乎都比我們低。
【對機車的無理多重剝削】
各國資料都顯示封閉道路(國道、快速道路)比市區道路更安全,官員一方面說機車缺乏鈑金保護,一方面卻要求機車不能走較安全的路,不管長途短途,統統只能走比較危險的市區道路。這是第一重剝削。
而且,我國較有規模的主要市區道路,內側車道幾乎全面禁行機車,迫使本來就缺乏鈑金保護的機車陷於外側車道——有轉彎車穿梭、有公車計程車臨停車穿梭、有並排臨停突出、有被逼上馬路的行人穿梭的那個外側車道——的險境,進一步加重事故風險與危害。這是第二重剝削。
就算是內側沒有禁行機車的兩線道,也會出現有些路口強制待轉、有些路口可直接左轉的混亂現象,迫使機車駕駛到路口要馬上速讀、臨時變換車道,看你是要安全的違規、還是危險的守法。這是第三重剝削。
問題不在於車種,而在於不當的駕駛行為與道路規劃。而現行的車種分流方式,精神無異於種族隔離政策對有色人種的剝削。
台灣也該解放機車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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