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鞏固國家經濟發展成果,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等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政府積極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體系,並完備相關配套法制,遂提出本次修法。
此次通過之修法重點,係於國家安全法增訂「經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並明定此等案件與同法第7條第1項「發展組織罪」等國安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分別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經濟間諜罪等)與「高等法院」(發展組織罪等),且增訂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俾能速審速結以重懲不法,進而確保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及更周延保護國家安全。
修正草案係由本部會同國防部與內政部共同擬具並會銜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召開3次跨部會議縝密討論,復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今日修正草案順利三讀通過,展現了政府行政與立法部門,堅定保護我國尖端科技產業競爭力與維護國家安全之決心,讓企業科技研發更無所瞻顧,國家得以長治久安,並能有效維繫國家經濟命脈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