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執行酒測攔檢時,因對行政程序不熟悉,讓不遵守檢測的民眾逃過處罰!
109 年7 月18日晚間9 時50分許,陳姓男子開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一段132 號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設有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告示牌之攔檢站時,不依告示及員警命停車受檢之指示,逕行駛離該攔檢站,永康分局認為陳男有「不服稽查取締而逃逸(行經路檢點)」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製單舉發。
但是,陳男不服這項舉發,因此向永康分局查詢,沒想到永康分局把舉發單更改為「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駕路檢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 款舉發。並於109年11月6日移送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裁罰。
陳男認為他沒有違規,因此又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南地方法院認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因為更改舉發單,致移送時已超過三個月,不能再處罰,因為在111 年4 月12日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本件原舉發通知單既已經銷案退回,自不得以該原舉發通知單之移送入案日充作系爭舉發通知單之移送入案日,而系爭舉發通知單之移送入案日既已逾違規成立日3 個月,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自不得就系爭舉發通知單對原告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