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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界線應取決言論「後果」而非「內容」──回應張娟芬

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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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陸配亞亞個案上,目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亞亞的發言受到中國指示。(資料照片/攝影:張哲偉)
 
在陸配亞亞個案上,目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亞亞的發言受到中國指示。(資料照片/攝影:張哲偉)

針對張娟芬〈細讀歐洲人權法院判決 看劉振亞案〉對我的批評,以及更廣泛的言論自由爭議,我以下分四部分回應:(1)Gapoņenko言論性質與通敵證據的澄清;(2)地緣政治威脅標準的比較;(3)對沈伯洋類比兩案的質疑;(4)言論自由界限的原則性立場。

(1)Gapoņenko言論性質與通敵證據的澄清

張娟芬認為我誇大Gapoņenko的言論,認為我對其「號召群眾行動並擬定計劃,超出單純言論範疇」的描述是基於對裁定書的誤讀,強調他只是「被迫害妄想」與「非武裝抗議」,其「預告暴力衝突」只是引用北約與《BBC》的預測,而非自身主張。

根據歐洲人權法院2023年的Gapoņenko v. Latvia裁定書(下簡稱裁定書),第5段詳列出Gapoņenko的臉書貼文,其中2017年10月4日的貼文提到:「我認為,西方挑起的這場戰爭正在走向一場針對俄羅斯和俄羅斯僑民的戰爭。戰爭將從語言和兒童學習母語的權利開始,並將以坦克、大砲和軍用直升機結束。在這種情況下,美國軍隊將參與其中。」

另外就是張娟芬引述的2018年1月29日貼文,張娟芬說,Gapoņenko只是引用北約與BBC的對戰爭的預測,但原文不是這樣。Gapoņenko在引用北約和《BBC》報導後,預告了拉脫維亞國內即將發生與其俄語族群間的暴力衝突:

「2018年3月16日下午2點,議會將通過法律廢除俄語教育。同一天,一名被本地國安機關滲透的俄裔活動人士將在自由紀念碑前發出集會號召。晚上7點,狙擊手將向聚集在那裡的人群開火。一些路人,包括拉脫維亞人,將在槍擊中喪生。這一消息將傳遍全球。而如同往常一樣,狙擊手將無法被找到。次日,即2018年3月17日,安全警察的15支小組將開始在里加逮捕俄裔活動人士。在隨後的搜查中,將發現小型武器和彈藥。」

上述皆為Gapoņenko對於拉脫維亞國內暴力衝突的預測,超越對北約和《BBC》報導的引用。張娟芬稱其為「幻想文」,無論是否幻想,它具體涉及了對暴力場景的描述,可視為是煽動性言論。裁定書第7段顯示,拉脫維亞安全警察視其為「煽動俄裔居民進行暴力抵抗以獲得政治自治」;第31段認可拉脫維亞當局「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其涉犯該國《刑法》第78條(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與第80條(危害國家獨立、主權與領土完整)。

Gapoņenko在2018年3月5日貼文:「我打算參加抗議遊行,並邀請大家加入——是時候採取更果斷的行動了。有沒有人願意參與公民抵抗行動?如果有幾十個志願者,我可以準備行動計劃。」不僅顯示他號召民眾參與抗議,更表明他有意組織具體行動。

張娟芬說Gapoņenko「沒有行動」,但他已經表明有意組織行動並擬定計劃,具潛在行動意圖;張娟芬強調他號召的是「公民抵抗活動」(civilian resistance actions),但歐洲人權法院同意,其「公民抵抗行動」在拉脫維亞敏感政治脈絡下(俄裔族群與政府對立),結合其持續性的言論模式,具有煽動俄裔居民進行暴力對抗的風險。

綜合Gapoņenko的言論,可判斷它的言論具煽動暴力的風險,且已經就言論所指涉的行動進行預備與動員,我的評論將Gapoņenko的言論描述為「超出單純言論範疇」並非無據,而是基於裁定書中其言論的煽動性質及潛在行動意圖。

 

Gapoņenko與俄羅斯情報部門的聯繫,也凸顯其行為的嚴重性。(圖片擷取自Youtube)

此外,Gapoņenko與俄羅斯情報部門的聯繫,也凸顯其行為的嚴重性。

裁定書第9段顯示,Gapoņenko與俄羅斯駐拉脫維亞大使館前第三秘書(據稱為俄羅斯情報高官)定期聯繫,有接收指示損害拉脫維亞利益的事實。

張娟芬說,這項證據是在2018年6月19日才補充,且雙方未提交6月21日延押裁定,據此認為歐洲人權法院未依賴此證據支持羈押的正當性。然而,歐洲人權法院並沒有駁回這項證據的真實性或相關性,而是因程序焦點未予詳究,這不能否定該證據在案件中的角色或重要性,也不影響我對兩案嚴重性差異的分析。作為整體案件背景的一部分,與俄羅斯情報部門的定期聯繫,凸顯了Gapoņenko行為的嚴重性。

裁定書第9段記載的指控,與第5段的煽動性貼文及第32段的再犯風險評估相輔相成,顯示拉脫維亞當局視其為多面向威脅。法院在第43段進一步考量「敏感的社會政治脈絡」,包括俄羅斯對鄰國的軍事行動,間接認可此類證據對國家安全考量的相關性。即使法院未明確依賴第81-1條(協助外國破壞本國主權、領土完整)論證羈押之正當性,該項證據的存在,仍強化了案件嚴重性,這是我將比較兩案的基礎:亞亞的言論儘管表達了支持武統,卻缺乏類似的組織性或具體行動號召,且目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亞亞與中共情報人員曾有聯繫或接受指示,兩案的證據基礎與危害程度嚴重性應作合理區分。

(2)地緣政治威脅標準的比較

張娟芬批評我誤解歐洲人權法院標準,稱我表示只有「實質入侵」才達到限制言論自由的門檻,並強調拉脫維亞當時仍未被入侵,歐洲人權法院的門檻實際上是「鄰國侵略他國」,主張台灣面臨中共的威脅已達此門檻,推論移民署在亞亞案中的行政處份合理。

我並沒有將「實質入侵」作為唯一標準,而是強調地緣政治衝突的「程度之別」。我在文章裡寫道:「俄羅斯當時已軍事入侵喬治亞與烏克蘭部分地區,而兩岸儘管軍事緊張升高,中國大陸迄今未實質入侵台灣。」這並不蘊含「實質入侵」為必要前提,只是比較兩案地緣政治威脅的具體性和迫切性。

Gapoņenko案的背景是俄羅斯已經對外採取軍事行動,且其言論直接涉及拉脫維亞內部俄裔族群衝突與對國際戰爭的預測;而亞亞案的背景,是中共對台的軍事演習與威脅,至今確實尚未演變為實際入侵與軍事衝突。儘管賴清德定調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但兩岸目前仍尚未宣戰,台灣也沒有動員戡亂,威脅程度與Gapoņenko案有所不同。參考沈伯洋最新的說法,他同樣也將「戰時」、「法律敵對關係」區分為不同的言論時機,應分別設置不同的嚴格程度。

(3)對沈伯洋類比兩案的質疑

張娟芬在臉書上說:「我認為沈伯洋提出的那個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是很有價值的,《苦勞網》王顥中否定其價值是錯的,因此細讀判決⋯⋯」,然而,我並沒有否定歐洲人權法院這項裁定的價值,相反,我認為該份裁定反映出歐洲人權法院具有相對嚴格的標準。

Gapoņenko案羈押的正當性,源自於合理懷疑其言論構成犯罪(第31段)、具體證據(如與俄情報人員聯繫,見第9段)及再犯風險(第32段)、敏感地緣政治脈絡(第43段),這些要素共同構成限制其言論自由的法律基礎。對照亞亞案,其言論未涉及組織行動或動員;無證據顯示亞亞與中共情報人員聯繫或接受指示;兩岸緊張雖高,但未達俄羅斯已入侵鄰國的程度。支持移民署行政處分者,未能提出亞亞言論超越個人意見表達的具體證據,難以證明其達到Gapoņenko案的危害程度,因此是錯誤的類比。

張娟芬主張行政處分比刑事羈押溫和,但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從來都不限於刑事處罰,行政裁罰(如撤銷居留權)、警察查水表等不利待遇,都可能構成權利侵害。刑事處罰尚須滿足罪刑法定要件,行政裁罰則更多時候是國家說了算,社運團體對此應該再清楚不過。

(4)言論自由界限的原則性立場。

言論自由界線取決於「後果」而非「內容」,這是自由主義法哲學傳統。言論自由作為基本權利,其界限不應基於言論的內容本身(如是否冒犯、是否不受歡迎),而應取決於言論產生的實際後果。簡言之,一個言論是不是受到言論自由保障,與我們同不同意該言論無關,只與該言論是否造成具體危害有關。

當卓榮泰說「國家存續是言論自由的界線」,其指涉的界線同樣是言論「後果」而非「內容」。例如:某A在臉書上講了一句話:「我希望這個國家不要存續。」儘管這句話涉及「反對國家存續」的內容,但它仍然屬於言論自由,因為光是在臉書上講這句話,並不會真的產生破壞國家存續的「後果」。

內政部撤銷陸配亞亞居留權的理由是「危害國家安全」。很多人看到亞亞發表的言論「內容」涉及武統,就覺得那不受言論自由保護,這是不對的。就算要支持內政部的行政裁量,也必須嘗試論證其言論的「後果」如何帶來「明顯而立即的危害」(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對於亞亞言論之「後果」容有不同主張、論證,從而衍生出不同的處置立場,但是絕對不該看到其言論「內容」就直接予以禁止。

 

卓榮泰說「國家存續是言論自由的界線」,其指涉的界線同樣是言論「後果」而非「內容」。(資料照片/攝影:王侑聖)

部分人士主張,「武統」涉及戰爭,而戰爭會威脅人的生命。如果言論自由不保障「威脅殺害他人」的言論,就也應該不保障「支持武統」的言論。這個類比並不成立:

- 「殺人」是個人就能夠實現的行為,個人具有潛在執行力,當A對B說「我要殺你」時,A就具有殺掉B的潛在執行力,對B構成直接威脅,是明顯而立即的危害,這類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護。

- 「武統」涉及國家層面的軍事行動,並非個人能直接實現的具體行為。個人沒有權力單獨發動戰爭,當A表達「支持武統」時,A並沒有權力去實施武統與發起戰爭,其言論並不具備現實執行力,僅為個人政治立場的抽象表達,沒有明顯而立即的危害,應受言論自由保護。

在陸配亞亞個案上,目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亞亞的發言受到中國指示,她作為個人,實際上沒有權力發動武統,她的言論並不構成明顯而立即的危害,只是個人觀點的表達,應受言論自由保護。假設有證據顯示亞亞是受到中國指示,她的言論就可視為是國家行為的延伸或代理,而非純粹個人意見。

社群媒體上有些人揚言「殺陸配」。根據上述原則,殺害個別陸配,是個人就能直接實現的具體行為,個人具備潛在執行力,會對在台陸配群體構成明顯而立即的危害。因此,這種言論,比起由個人所發表的「支持武統」言論,更不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再次強調:言論自由的界線應取決於言論的「後果」而非「內容」。個人發表「殺陸配」的言論,比起個人發表「武統」的言論,更不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不是因為我們比較喜歡或比較接受武統言論,而是因為喊出「殺陸配」的人,具有較高的潛在執行力,構成明顯而立即的危害。

另有論者提出,亞亞在抖音上支持武統的言論,可能間接助長中國大陸內部支持武統的輿論氛圍,進而提升武統發生的可能性,據此主張該言論足以產生對台灣構成危害之「後果」。

此論證依賴的關鍵前提是:「中共犯台需要內部輿論支持」。唯有在此前提下,亞亞的言論才可能通過影響中國大陸的輿論,間接提高武統發生的可能性。然而,若接受此前提,則邏輯上必須一併接受其蘊含的推論:即「擴大兩岸交流可能降低武統風險」。

具體而言,若兩岸交流日益開放,中國大陸民眾有更多機會接觸並認同台灣的文化與價值觀,則中國大陸內部輿論更可能反對武統。根據「中共犯台需要內部輿論支持」的前提,輿論反對武統的趨勢將對中共決策形成約束力,從而降低戰爭發生的可能性。此推論在現實中與「兩岸交流有助於促進和平」的立場相呼應。

然而,另一種相對立的兩岸論述則主張,中共作為威權體制,其對台或對外發動戰爭的決策並不以內部輿論或民意授權為必要條件。在此觀點下,前述「兩岸交流可促進和平」的論述被駁斥為不切實際。若「中共犯台需要內部輿論支持」的前提不成立,則亞亞言論是否影響中國大陸輿論的問題,便喪失其作為危害「後果」判斷的實質意義,淪為無關緊要的次要議題。

總之,台灣社會可以一方面反對武統、批評武統言論,另一方面同時也保障個人發表武統言論的言論自由。因為這樣的「武統言論」在台灣缺乏實質影響力,在言論市場中也缺乏受眾,不至於達到危害台灣國安的「後果」。(在移民署決定撤銷亞亞居留權以前,台灣社會誰知道亞亞是誰?)而任何對於相關言論自由進行限縮的主張,都必須進一步說明、論證,相關言論如何會產生所擔心之具體危害之「後果」。

※作者為《苦勞網》資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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