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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恐開戰?總統有權宣戰 但須立法院同意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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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賴清德出席114年總統府元旦升旗。(圖/北市記者聯誼會提供)
 
▲《中華民國憲法》第38條規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圖/北市記者聯誼會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總統賴清德13日召開國安高層會議,會後並親上火線開記者會稱,中國已是我國《反滲透法》所定義的「境外敵對勢力」。賴清德上任後,不只公開將中國定義為「國家」,甚至也是首度稱中國是「敵對勢力」。不少網友都稱讚賴清德終於硬起來,但同樣也有人擔憂賴清德是在為宣戰做準備。但尷尬的是,《憲法》雖規定總統有宣戰權,但怎麼宣戰卻無明確程序,也無慣例,若照目前憲政制度運作,總統宣戰,必須經立法院同意。

民主國家都會規定,總統宣戰必須經國會同意。例如美國就規定,發動戰爭前必須通知國會,在國會同意「以書面形式授權宣戰」或者「國家面臨緊急狀況,例如美國領土,財產或其軍隊遭受攻擊」的情況下,由總統發起軍事行動。戰爭權力決議規定總統在派出軍隊前的48小時內必須通知國會,未經過國會授權或者宣戰的軍事行動不得在當地停留超過60天,到期後於30天內撤離。

而《中華民國憲法》第38條規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第58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不過尷尬的是,針對戒嚴、大赦,都有《戒嚴法》、《赦免法》規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有明文規定針對法律、預算、條約的議決案有相關程序,但對於「宣戰」,不論是總統令、或是行政院決議事項,送到立法院後,該怎麼處理,並沒有明文規定。

資深立院人士說,照立法院運作原理,就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也就是由立法院表決通過,但依現在國會生態,執政黨是少數,有可能遭立法院否決。

而另一個尷尬狀況是,對於這種重大議案,立法院過去的慣例也都是需要朝野協商尋求共識,但朝野協商有一個月冷凍期,面對瞬息萬變的戰爭,可能又緩不濟急。

另一資深立院人員提到,若真的發生這種狀況,比較可行的是依據《國防法》,「總統為因應國防需要,得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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