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調查「2名肯亞籍白領移工,以專業身分(藝術及演藝工作)受聘僱來臺,詎遭雇主要求從事農業、清潔回收相關工作,然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前往檢查竟認無違規事項。」一案,經監察院審議通過,糾正臺南市政府及勞動部,並就整體制度缺失,請勞動部會同文化部等相關機關通盤檢視改善,以落實外國人勞動權益之保障。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指出,本案肯亞籍白領移工於111年間以專業身分(藝術及演藝工作)受聘僱來臺,工作期間雇主未依契約規定給付薪資,並求從事未經許可之農業、清潔回收等藍領外籍移工工作,甚扣留移工證件及剋扣移工工資。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112年接獲1955專線申訴案件後,竟未能針對疑點深入究明事實真相,對於申訴內容多採雇主說詞或以移工並無異議作為結案理由;查察前先行聯繫雇主、過程也未隔別詢問,甚至任由移工雇主擔任翻譯,其查察作為不具專業且流於形式。經查,台南市府除錯誤引用函示且未確實查察,履以本案屬委任契約不符勞基法規範為由飾詞狡辯,迴避應負之監督查察責任,核有嚴重怠失,依法提出糾正臺南市政府。
紀惠容、葉大華指出,A公司雇主以載明符合勞基法薪資之契約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肯亞籍白領移工,勞動部為外國人聘僱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於核發本案聘僱許可時,僅以合約載明薪資高於基本工資認其符合規定,卻未能及時釐清雙方契約性質,導致後續勞資雙方衍生薪資給付疑義,且台南、桃園地方主管機關作法不一時,勞動部亦未能作出統一解釋,任由地方政府自行判定,肇致雇主得以雙方係屬委任關係之辯詞,規避勞基法適用;雇主甚至於聘僱期間,扣留移工證件及剋扣工資,並要求從事未經許可之藍領移工工作,遭諸多不合理對待,後經移民署鑑別確認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勞動部實難辭其咎;且移工在職期間,雇主均未為其等投保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詎勞動部迨至本院啟動調查後方獲知上情,查核管理顯有闕漏,洵有怠失。勞動部允宜全盤檢視補強,併同文化部、移民署、外交部及地方政府強化整體管理機制,以保障外國人勞動權益,避免類此人口販運案件再生,斲傷政府形象。本案凸顯整體聘僱及管理白領人才制度存有漏洞,依法糾正勞動部。
紀惠容、葉大華調查發現,本案聘僱白領外籍移工之A公司,係委託自稱屬外國表演團體的B經紀公司,協助安排尋找外國人表演團體、製作申請工作許可文件、節目安排及外國人在臺生活溝通……等等所有管理事務,惟B經紀公司非屬合法登記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竟受委任辦理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及引進移工來臺等事務,顯涉違反就服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詎勞動部迄未深入究查。又國內目前以經紀公司媒合外籍藝術表演專業人才就業情事及態樣繁多,為避免業者以委任契約規避勞基法適用,損害外國人勞動權益,勞動部允應會同文化部就制度面通盤檢視,並共同釐明該經紀公司所涉違法事項,以防杜非法仲介外國人就業服務情事。
最後,紀惠容、葉大華指出,為營造友善在臺工作環境、配合國家整體攬才政策,避免過度干預來臺工作之白領專業人士,勞動部過往並未針對雇主聘僱白領專業人士辦理勞動檢查。惟白領外籍移工來臺數量攀升,其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者已達3千餘人,然現行法規針對是類白領外籍移工,並無最低薪資規範及勞務型態限制,致非屬僱傭關係之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移工,因不適用勞基法,薪資報酬全無保障,影響其在臺生活品質及相關權益甚鉅。勞動部雖設有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在臺外國人24小時免付費申訴服務,並結合地方政府對申訴案件進行查處,然以臺南市政府將本案以一般訪查案件視之,查察作為敷衍草率流於形式,顯難保障外國人勞動權益。
鑑於我國白領外籍移工聘僱管理存在諸多漏洞,本案更凸顯出「藝術及演藝工作」者欠缺明確之權益保障規範,故面對其等於1955專線申訴遭受不當對待之案件,勞政主管機關更應謹慎查核,避免查察不力甚或有包庇情事,以有效效遏阻不法行為。基此,勞動部允應協請文化部共同就是類案件之查核品質建立強化督導把關及專業人員陪同鑑定機制,併就現行白領勞檢人力配置情形強化檢討與合理配置,研議是否提供相關白領移工權益保障指引,以落實外國人勞動權益之保障;另外,本案凸顯地方政府長期以約用人力負責查察外籍移工業務,且相關訓練不足,允宜正視人力不足之問題,併同研議強化查核人員之專業能力。
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指出,本案肯亞籍白領移工於111年間以專業身分(藝術及演藝工作)受聘僱來臺,工作期間雇主未依契約規定給付薪資,並求從事未經許可之農業、清潔回收等藍領外籍移工工作,甚扣留移工證件及剋扣移工工資。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112年接獲1955專線申訴案件後,竟未能針對疑點深入究明事實真相,對於申訴內容多採雇主說詞或以移工並無異議作為結案理由;查察前先行聯繫雇主、過程也未隔別詢問,甚至任由移工雇主擔任翻譯,其查察作為不具專業且流於形式。經查,台南市府除錯誤引用函示且未確實查察,履以本案屬委任契約不符勞基法規範為由飾詞狡辯,迴避應負之監督查察責任,核有嚴重怠失,依法提出糾正臺南市政府。
紀惠容、葉大華指出,A公司雇主以載明符合勞基法薪資之契約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肯亞籍白領移工,勞動部為外國人聘僱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於核發本案聘僱許可時,僅以合約載明薪資高於基本工資認其符合規定,卻未能及時釐清雙方契約性質,導致後續勞資雙方衍生薪資給付疑義,且台南、桃園地方主管機關作法不一時,勞動部亦未能作出統一解釋,任由地方政府自行判定,肇致雇主得以雙方係屬委任關係之辯詞,規避勞基法適用;雇主甚至於聘僱期間,扣留移工證件及剋扣工資,並要求從事未經許可之藍領移工工作,遭諸多不合理對待,後經移民署鑑別確認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勞動部實難辭其咎;且移工在職期間,雇主均未為其等投保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詎勞動部迨至本院啟動調查後方獲知上情,查核管理顯有闕漏,洵有怠失。勞動部允宜全盤檢視補強,併同文化部、移民署、外交部及地方政府強化整體管理機制,以保障外國人勞動權益,避免類此人口販運案件再生,斲傷政府形象。本案凸顯整體聘僱及管理白領人才制度存有漏洞,依法糾正勞動部。
紀惠容、葉大華調查發現,本案聘僱白領外籍移工之A公司,係委託自稱屬外國表演團體的B經紀公司,協助安排尋找外國人表演團體、製作申請工作許可文件、節目安排及外國人在臺生活溝通……等等所有管理事務,惟B經紀公司非屬合法登記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竟受委任辦理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及引進移工來臺等事務,顯涉違反就服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詎勞動部迄未深入究查。又國內目前以經紀公司媒合外籍藝術表演專業人才就業情事及態樣繁多,為避免業者以委任契約規避勞基法適用,損害外國人勞動權益,勞動部允應會同文化部就制度面通盤檢視,並共同釐明該經紀公司所涉違法事項,以防杜非法仲介外國人就業服務情事。
最後,紀惠容、葉大華指出,為營造友善在臺工作環境、配合國家整體攬才政策,避免過度干預來臺工作之白領專業人士,勞動部過往並未針對雇主聘僱白領專業人士辦理勞動檢查。惟白領外籍移工來臺數量攀升,其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者已達3千餘人,然現行法規針對是類白領外籍移工,並無最低薪資規範及勞務型態限制,致非屬僱傭關係之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移工,因不適用勞基法,薪資報酬全無保障,影響其在臺生活品質及相關權益甚鉅。勞動部雖設有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在臺外國人24小時免付費申訴服務,並結合地方政府對申訴案件進行查處,然以臺南市政府將本案以一般訪查案件視之,查察作為敷衍草率流於形式,顯難保障外國人勞動權益。
鑑於我國白領外籍移工聘僱管理存在諸多漏洞,本案更凸顯出「藝術及演藝工作」者欠缺明確之權益保障規範,故面對其等於1955專線申訴遭受不當對待之案件,勞政主管機關更應謹慎查核,避免查察不力甚或有包庇情事,以有效效遏阻不法行為。基此,勞動部允應協請文化部共同就是類案件之查核品質建立強化督導把關及專業人員陪同鑑定機制,併就現行白領勞檢人力配置情形強化檢討與合理配置,研議是否提供相關白領移工權益保障指引,以落實外國人勞動權益之保障;另外,本案凸顯地方政府長期以約用人力負責查察外籍移工業務,且相關訓練不足,允宜正視人力不足之問題,併同研議強化查核人員之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