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適用範圍以公部門、國營事業以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與團體先行,私部門先暫緩。新法並制定各項工作權保護措施,避免揭弊者因揭弊行為損害工作權益;並保障人身安全。另外,揭弊者最低可獲揭弊對象裁處金額10%以上獎金。新法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延宕七年,在立法院卡關三屆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爭議最大的是否納入私部門部分,在國民黨團未力挺下,民眾黨團版本未通過。
新法明定,法務部為辦理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委員7人,法務部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依照資格遴聘。
受理揭弊機關包括公部門的主管、受長或指定單位人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與政風機關。並明定,揭弊內容涉國家機密保護法者,若是最高機密事項,應向最高檢察署或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揭弊受理。
新法規範的揭弊者,也有明確規範,公部門部分,指公務員接受政府機關僱用、委任、派遣、承攬等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得報酬者。國營事業以及政府控制、投資等。但公務員排除政務官以及各級民意代表。上述人員得具名向揭弊機關提出檢舉。
新法也規定,揭弊者向受理機關揭弊後,若20日內未獲受理,經促請辦理後10日內依舊沒有獲得回應者,可再具名向民代、媒體以及公益團體檢舉,也必須受到法律保護。
為了保護揭弊者,新法也明定,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不能因揭弊者揭發弊案,或擔任證人配合調查,或拒絕參與弊案的決定或實施,而採取解職、撤職、停職、解約、降調等,或不利的考績、懲處等評定。也不能減薪、罰款或剝奪退休金。也不得影響升遷、工作地與內容等。
違反上述規定者,若具公務員身份,按其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份的自然人、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團體與事業等,主管機關可處5萬至500萬元罰鍰,若其他法律有較重的處罰,從其規定。
對於揭弊內容無法證實者,新法也給予保護,但若有明顯虛偽不實或受誣告、偽證罪緩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予獎金,發放數額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弊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務或財產上利益、追繳價額、財產抵償總額的10%。
不過,對於惡意或濫用揭弊程序,且揭弊內容欠缺合理依據者,則未列入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