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幾乎全部違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8)日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報告備詢。周萬來提出7項因應原則,強調身為行政幕僚機構,將配合立委後續相關修法作為,不過他也坦言,撇開秘書長角度,憲法法庭擴大對立法權限縮。(張柏仲報導)
周萬來說,在立法程序部分,憲法法庭認定「尚未悖離公開透明討論原則,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立院有關議事表決方式的決定與實際運作,大法官判決結果予以肯任,係屬立院國會議事自律之範疇;其次有關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周萬來說憲法法庭僅賦予立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赴立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其餘有關國情報告常態化、指定國情報告內容或要求總統答覆部分,均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判定失其效力,對此周萬來說對此判決予以尊重。
此外,對於立院職權行使法除了增列不得「反質詢」及25條第2項及第4項部分內容未牴觸憲法之外,其餘均違憲失其效力,周萬來說本條判決結果與修正前原條文幾無二致;有關人事同意權部分,他說憲法法庭基本肯認人事同意權審查程序,屬國會自律範圍,原則上合憲;另被提名人於書面答覆相關問題及列席說明答詢前,不負任何具結義務、且不得裁處罰鍰,周萬來說立院相關審查程序僅得為同意與否的決定,未來院會或委員會有關同意權審查程序,將以未經宣告違憲之新規定運作,並請敘明。
有關行使國會調查權部分,憲法法庭判定立院僅得以「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不得設「調查專案小組」為之;且調查範圍僅限於與職權行使議案有特定關聯之重大事項。至於何謂「有關聯之重大事項」?他建議是否應該修法作更明確的規範?這方面將尊重立委的合議決定。
至於舉辦聽證會部分,憲法法庭判決認定政府官員受邀列席立院各種委員會、並為說明或陳述意見,乃政治責任之一環,其備詢與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與責任,憲法上並無配合立院行使職權之義務,是以立院不得以科處罰鍰或刑罰等方式強制其出席提供證言或陳述意見。惟因欠缺強制力或處罰機制,其施行成效尚待觀察,未來修法方向同要尊重立委合議決定。
對於憲法法庭認為:刑法第141條之一有關藐視國會罪違憲之主要理由,在於立法目的尚難謂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周萬來說,由於其他民主先進國家不乏相關立法例,未來是否再進行修法?也尊重立委合議決定。
最後,周萬來強調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在這起釋憲判決出爐後,立院各黨團及委員都認為未來有採行修法的必要,也都尊重委員的提案及審查結果,將配合相關行政幕僚工作。
對於周萬來受邀被告備詢,藍營立委視為「私設刑堂」、想趁機修理立法院長韓國瑜,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王鴻薇會前已經放話痛批大法官閹割立院、意圖讓憲政體制崩毀,揚言綠營膽敢趁機羞辱周萬來、羞辱在野黨,黨團不排除即刻到場聲援關切,絕不容許民進黨藉釋憲案刁難韓國瑜和周萬來。而祭出甲動應戰的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則強調立院應即刻啟動修法,因應釋憲後留下的法律補正事宜,並喊話藍營直球對決、不要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