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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前董座林蔚山掏空子公司 更二審判賠12億9千萬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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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前董座林蔚山。(資料照)
 
大同前董座林蔚山。(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挪用子公司公款金援私人的通達國際公司,被依證券交易法判刑8年定讞,5年前已入獄服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以提起團體訴訟,要求林蔚山賠償19億692萬多元,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判決林應賠償大同子公司尚志投資公司12億9262萬多元,可上訴。

檢調指控,林蔚山於2000年間結識女子周雲楠,得知周女的通達國際公司正在研發筆電,林以個人資金投資,但通達不斷虧損,林竟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公司挪用公款金援通達1.8億元,還指示尚志違法併購通達,並擔任通達貸款保證人,協助清償債務,林還持續以借款、以債作股等方式,挹注通達共計20億7105萬多元,大同公司共支出20億5千多萬元,總損失至少17億多元。

高院更一審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林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追徵沒收13億餘元。上訴後,最高法院認定更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確定,林於2019年6月入獄。

民事求償部份,投保中心認為,林蔚山因執行大同公司董事長業務,造成大同重大損害,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為大同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法院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民法第544條、184條等規定,判決林蔚山應賠償大同公司19億692萬多元,高院判決林應賠償大同公司19億692萬多元。林不服,上訴後,最高法院將全案廢棄發回更一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蔚山以兼任大同公司及尚志投資公司董事長身份,違反規定逕為核貸,並指示將資金借貸通達公司,造成大同公司因子公司發生鉅額損失,判決林應賠償大同公司19億692萬多元。全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二審。

高院更二審審理認為,林蔚山並非以大同公司指示子公司尚志投資借款或挹注給通達公司,不能將尚志公司所受的損害逕認為大同公司的損害,投保中心不得代表大同公司請求林蔚山賠償直接損害,尚志公司有權向林蔚山主張侵權行為等損害賠償。

更二審判決認定,因本案投保中心直到2023年11月才提起備位追加之訴,只能請求未罹於時效的賠償,經計算,可向林蔚山請求尚志公司所受損害共12億9262萬多元。

大同前董座林蔚山掏空子公司,高院更二審判林應賠償12億9千多萬元。(記者楊國文攝)
 
大同前董座林蔚山掏空子公司,高院更二審判林應賠償12億9千多萬元。(記者楊國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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