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風波持續延燒,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以被告身分結束廉政署初步偵訊,凌晨抵達北檢複訊,不過柯文哲因拒絕夜間偵訊,北檢決定當庭逮捕,後柯聲請提審,遭北院駁回,認逮捕合法。至於何謂「逮捕」,詳細說明如下:
逮捕是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暫時剝奪,等同「把人抓起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分為三種:
1.通緝犯經通知或公告後,可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利害關係人逮捕。
2.現行犯不分任何人都可以逮捕。所謂現行犯,是指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3.羈押前逮捕,被告經傳喚或自行到場,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必要時,須先逮捕被告,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
逮捕時若被告遭受抗拒或脫逃,可使用強制力,但不能逾越必要程度,並應注意被告身體及名譽。執行逮捕者為保護自身安全及避免滅證,可附帶搜索被告身體、隨身物品、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若確認人在屋內,還能無票搜索住宅,事後再陳報法院,但此搜索目的僅在找人,不能藉機搜證。
柯文哲被逮捕後於今日上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官於上午10時20開庭審理提審案,認定提審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柯文哲解返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至於提審是什麼?分述如下:
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規定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應將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並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可向法院聲請提審。受理法院應於24小時內發提審票,逮捕機關收到後,須於24小時內把人解交法院,此提審期間不計入24小時移送時限內。
那麼逮捕後,一般應立即將人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通緝犯則依通緝書記載解送指定地點,可能是法院或檢察署。不過「輕罪」或「訴或請求乃論撤告或逾期」的現行犯,經檢察官許可者得例外不予解送。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