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指控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46萬多元,台北地院今(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高虹安7年4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法官認為,高虹安位居立委要職,應為人民榜樣,卻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而高虹安也將因此停止市長職務,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張柏仲報導)
針對高虹安立委任內被控詐領助理費案,北院作出一審判決: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都犯了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這兩者之間是依照「想像競合犯」的關係,北院從重依照「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來處斷。處刑部分:高虹安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新台幣11萬6514元沒收。
至於其他同案被告: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義務勞動240小時;陳奐宇判刑1年、緩刑3年,義務勞動100小時;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義務勞務240小時;陳昱愷則判處無罪。
北檢署起訴書指出,高虹安從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1月止擔任立委期間,要求公費助理黃惠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並將虛報或浮報的差額繳回給高虹安,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檢方統計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總計詐得46萬3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偽造文書罪起訴高虹安、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黃惠玟、助理王郁文、陳昱愷等5人。
本案北院歷時將近1年審理,原訂7月24日上午宣判,因為凱米颱風來襲停班停課,順延到26日上午11點宣判。而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停止其職務;案件若經二審改判無罪則可復職;但判刑確定者,將予以解職,並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若剩餘任期不足2年就不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而內政部也隨即宣布從即日起停止高虹安的市長職務,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